一、現行增值稅政策對農墾產業化發展的不利影響
在現行增值稅政策環境下,增值稅鏈條在農業生產加工領域缺斷環致農業企業稅負偏重,這并不是國家對農業生產加工企業“免征增值稅”就能全面解決的問題。
(一)農產品生產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全部計入成本,增加了企業負擔。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第十條:免稅企業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導致農產品生產企業在企業管理及職工從事農業生產過程中因購買辦公設施、飼料、農藥、化肥、油料、農機等支出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直接進入成本費用,由企業承擔。增值稅是價外稅,稅金應由消費者負擔,由生產者承擔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做法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更不利于農產品生產企業取得與其他行業的大致相同的社會平均利潤率。
2009年1月1日起實施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的改革后,農產品生產企業與工業企業之間不合理的稅負差距進一步加大。根據增值稅轉型改革的規定,允許全國范圍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新購設備所含進項稅額。而農產品生產企業由于是免稅企業仍然無法抵扣。假定某國有農場購入辦公設備一套,購買價11.7萬元(含增值稅1.7萬元),賬面固定資產原值記錄為11.7萬元。而工業企業購買同樣的辦公設備,賬面固定資產原值記錄為10萬元。同一項資產,其成本和稅負因不同的企業使用而不同,無疑加重了農墾企業負擔。
?。ǘ┺r產品初加工企業的部分增值不繳納增值稅,形成增值稅稅負倒掛。
農產品增值稅稅負倒掛的原因是,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農產品初加工企業稅率為13%);第八條第(3)款:農產品按照收購發票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雖然農產品加工企業購進、銷售農產品稅率均為13%,但購進農產品是價內抵扣增值稅,而銷售農產品是不含稅價,按照上述辦法計算的農產品初加工企業在產品增值不超過14.94%[13%/(1-13%)]的情況下,無需繳納增值稅。比如,按市場價購進初級農產品l00萬元,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3萬元,農產品實際購進成本87萬元。當該農產品初加工后銷售額為100萬元時,銷項稅額為13萬元,企業加工增值13萬元[銷售毛利率為14.94%(13/87)],應繳增值稅為零。如果再加上企業購進農產品可以抵扣運輸費的7%進項稅額,以及企業購進辦公用品、零配件、油料、固定資產等可以抵扣的17%進項稅額,則銷售毛利率還要上升較高的比例才能實現增值稅的繳納。由于農產品初加工大多是產品附加值低、利潤較少,其結果自然導致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
企業增值稅稅負倒掛形成幾方面的矛盾:一方面,農產品初加工企業要有稅可交必須有很高的加工利潤,這在相當程度上要靠壓級壓價收購農產品,勢必造成加工企業與農戶之間的矛盾加劇。另一方面,如果企業無稅可交形成稅負倒掛的情況,稅務部門因而可能認為是企業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多抵扣進項稅額等原因造成的,從而加大對農產品加工企業的監管力度,結果造成企業與稅務部門的矛盾。此外,增值稅稅負倒掛雖然可以結轉下年,但其逐年累積,實質上等同于長期占用企業資金,不利于農產品初加工企業的發展。
(三)農產品精深加工企業中增值稅實際稅負水平過高。
精深加工企業購進初加工農產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3%,銷售產品按17%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導致精深加工企業實際稅率過高。假定某油脂深加工企業用菜籽油進行色拉油的加工生產,企業購進菜籽油100萬元,價外支付進項稅額13萬元;深加工后銷售收入150萬元,價外收取銷項稅額25.50萬元(150×17%)。該產品深加工后增值50萬元(150-100),增值部分應交稅8.50萬元(50×17%),結果該企業抵扣后實交增值稅12.5萬元(25.50-13),企業多交增值稅4萬元,實際稅率達到25%(12.50/50)。
(四)農產品加工企業收購不同生產者銷售的農產品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同,限制了農產品生產的企業化進程。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3)款關于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農產品加工企業收購農產品分兩種情況:取得增值稅專用抵扣發票和未取得專用抵扣發票。雖然抵扣的進項稅額標準均為13%,但一個是增值稅率,一個是扣除率,結果是購入同樣數額的農產品因取得的票據不同而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同。為了獲得更多的抵扣,農產品加工企業傾向于不接受增值稅專用發票收購農產品。這不利于農業的組織化生產經營和農業合作組織的發展,也致使農產品加工企業之間的稅負不公。
二、改革增值稅政策,促進農墾產業化發展
農業產業化經營是加快農業結構調整的重要途徑,是通過產、加、銷相結合,使廣大農民有效對接市場的經營形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生產企業和生產者處于多方面的壓力之下。一方面是購進飼料、肥料、農藥、油料、固定資產等農業生產資料面臨日益漲價和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壓力;另一方面是出售農產品面臨收購企業或商販壓級壓價的現實。農業企業和生產者要想改變這種被動的局面,必須走產業化經營、貿工農一體化之路。
?。ㄒ唬┏闪⑥r業公司,承接和完善農產品生產經營環節的增值稅核算工作。
當前,增值稅核算在農業生產、加工領域存在較多的問題,農墾企業內部家庭農場經營機制也不利于企業增值稅的核算工作。通過設立農業公司(含農業股份公司、農業合作社、產業協會等),把分散的家庭農場用產業化經營機制聯系起來,在產業化經營中實現統一購買農業生產資料、統一訂單種植生產農產品、統一銷售等,以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實現企業增效、職工增收的目的。相對于農村,農墾按產業類別整合組建的農業公司組織化水平高、企業經營規模大、財務資料健全、核算體系規范完備,能夠準確反映農產品生產過程中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為解決農產品生產企業增值稅核算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供了條件。國家可對符合法人經營條件的農業公司試點,采取分階段、分步驟的方法,首先將企業購進農業生產資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先實行退稅,待條件成熟時再逐步把農業納入增值稅的征納范圍,以達到公平稅負之目的。
對農產品銷售征收增值稅,由農業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不僅可以控制農產品收購憑證虛開問題,把農產品銷售納入增值稅管理;還可以完善農產品增值稅計算辦法,使銷售貨物和購進貨物的稅金計算口徑一致,實現增值稅抵扣鏈的完整。而且,無論是退稅、抵扣或者免稅等都通過農業公司出面承接,由農業公司和家庭農場進行結算,不僅可行,操作成本低,還可以更好地發揮農業公司的地位作用,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
(二)完善農產品生產經營各環節增值稅抵扣鏈條,實現以稅惠農。
2009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產業化龍頭企業,只要能帶動農民與農戶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給農民帶來實惠,都要在財政、稅收等方面一視同仁地給予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關鍵是龍頭企業帶動職工的發展,把農產品生產、初加工、精深加工三者利益結合起來,不僅在增值稅上能夠互補,而且在調節所得稅方面能發揮更大的作用。以糧食深加工企業為例:訂單種植的優質稻按每斤收購價提高0.10元計算,種植戶每畝1000斤稻谷可增收100元,加工企業收購稻谷多支付100元,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3元(100×13%);同時加工企業因成本增加87元(100-13),可以少交所得稅21.75元(87×25%;其他稅種忽略不計)。也就是說,種植戶每畝增收100元中,國家以減少稅收的形式承擔34.75元,糧食加工企業實際承擔65.25元,從而實現了國家、企業和個人三者的利益聯系,使稅收引導產業發展和調節分配的作用落到實處,實現以稅惠農。
工業反哺農業,并不是簡單的把工業利潤分配給農業。而是要大力發展農業產業化,在提高農產品供給能力的同時,通過延長產業鏈條,降低內部交易成本,獲得稅收優惠和規模效益。
?。ㄈ┰谵r產品加工領域實行統一的增值稅稅率。
現行農產品加工行業不同的增值稅稅率及計算口徑不一導致農產品加工企業增值稅稅負不同,實質上是國家把對農產品初加工企業的優惠一部分轉嫁給農產品精深加工企業承擔,這并不完全符合中央支持“三農”的政策精神。增值稅改革應降低農產品精深加工企業的稅負,將農產品深加工企業增值稅和初加工企業改為按同一稅率征收,從政策上引導農產品深加工企業的發展。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關于增值稅納稅地點的規定: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蛾P于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要求:采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和經營的,可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當前,多數集團化墾區啟動了財務電算化核算工作,為省級農墾集團公司匯總納稅提供了條件。匯總納稅不僅可以實現稅法允許的納稅時間上延續,還可以實現集團內部企業盈虧之間的所得稅前互補。而集團化統一管理,不僅可以避免單個企業小額零星購置只能取得普通發票而難以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問題,更可以發揮企業規模優勢,集中采購降低成本、統一銷售提高收入。比如,2010年安徽農墾年產糧食34萬噸,如果統一銷售,每斤多賣一分錢,集團會增收680萬元。大的企業集團能夠影響市場、形成自己的品牌、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被評為國家級、省級重點產業化龍頭企業標準的還能夠享受更多的稅收政策優惠。
(作者單位:安徽農墾華陽河農場)
責任編輯:蔡基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