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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集團化墾區國有農場改革模式研究

時間:2012-10-09作者:農業部農墾局課題組 來源:《中國農墾》2012年第4期

  國有農場管理體制改革是農墾改革的重要環節,尤其是非集團化墾區,由于管理形式多樣、情況復雜,必須根據自身特點,因地制宜,確定符合自身實際的改革模式。近年來,不少地方適應改革開放的形勢要求,采取多種模式和途徑,從不同角度探索和推進農場管理體制改革,為全面推進農墾國有農場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鑒。本課題在對非集團化墾區國有農場改革模式進行對比分析的基礎上,研究提出這類墾區農場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途徑及政策措施,指導其逐步建立有利于墾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

一、非集團化墾區經濟社會發展概況

(一)基本情況
非集團化墾區是指以省(區)為單位,沒有條件整建制改為企業集團的墾區。到2010年底,全國農墾34個省級墾區中,共有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浙江、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貴州、青海、新疆農業、新疆畜牧等17個墾區為非集團化墾區。這些墾區擁有國有農場1202個,占全國農墾農場總數的66.5%,國有二、三產業企業1154個,占33.4%;土地總面積2114.21萬公頃,占58.7%,其中耕地156.98萬公頃,占26.2%;總人口625.6萬人,占47%,職工166.14萬人,占50.2%,離退休人員81.07萬人,占39%。
(二)經濟發展
2010年,非集團化墾區實現農墾生產總值1163.36億元,占全國農墾生產總值的34.4%;實現利潤17.88億元,占12.4%;資產總額847.44億元,占13.7%;糧食總產684.63萬噸,占23.2%,糧食商品量562.08萬噸,占21.6%;棉花總產26.75萬噸,占18.6%;人均純收入7035元,低于全國農墾1197元;職均收入11375元,低于全國農墾5135元。

二、非集團化墾區國有農場

管理體制改革主要模式
  改革開放初期,農墾改革主要以放權讓利等單項改革為主,只在個別農場進行了建政試點。2000年前后,由于遭受連續幾年的自然災害、農產品價格低迷和國際金融風暴沖擊,長期困擾農墾國有農場發展的政企不分、產權關系不清、經濟結構不合理、增長方式粗放、社會負擔過重、職工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等深層次矛盾逐漸暴露、日益尖銳。非集團化墾區由于規模和資源優勢相對較差,主導產業和優勢產品相對不強,當時所反映出的困難和問題更為突出。為減輕農場辦社會負擔并解決農場的生存發展問題,從那一時期開始,非集團化墾區對國有農場管理體制改革進行了多種探索,歸納起來,主要有四種類型。
(一)企業化改革
即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通過引進、重組等方式,對農場進行公司制改革,實現傳統企業向現代企業的轉型。具體分為三種情況:
  1.改為企業集團。如內蒙古墾區的海拉爾管理局和大興安嶺管理局,在2004年前后整建制改為企業集團。管理局改為集團的總公司,所轄農牧場全部轉為分公司或子公司,按現代企業制度運行。
  2.改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如浙江的余杭、臨安、富陽等地,以縣為單位,通過整合和公司制改革,將轄區所有國有農場組建為農業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并由國資委授權經營管理和開發利用農場全部國有資產和土地資源等。
  3.直接改為公司制企業。如新疆農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通過股份制改造、或與內地知名企業聯合、或通過場辦企業轉制等形式,已將6個農場改為有限責任公司。
對國有農場進行公司制改革,有利于建立產權清晰、激勵約束機制完備的現代企業主體;有利于保護農場資產和土地權益并使之增值;有利于發揮農場規模優勢,做強做大農墾經濟,提高經營效益,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由于國有農場的基本屬性是企業,公司制改革不過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對傳統的企業管理制度進行改革,不涉及農場性質變化等重大調整,大部分經營管理好、產業特色明顯、示范作用強、有資源和區位優勢的農場,都可以選擇這種改革模式,即使規模較小的農場,也可以通過合并或改為公司農場的基地分公司,實現公司制改革。但在改革過程中,要明確出資人主體,構建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快資源整合,培育并發展壯大優勢產業,同時要理順社會管理渠道,將辦社會職能移交屬地政府。
(二)行政化改革
  即強化國有農場的行政和社會管理職能,在農場轄區建立一級政府,取代農場管理區域內的行政和社會事務。農場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錄用為公務員。場辦二三產業企業民營化。農場土地承包到戶,由農工自主經營。原農場職工養老保險企業繳費部分由政府承擔。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1.撤場建政。如湖南省岳陽市,2003年撤銷君山農場和錢糧湖農場,并將原君山農場和錢糧湖農場與岳陽市原君山區合并建立君山行政區,納入地方政府序列。原農場的分場、生產隊同時全部撤銷,新設4個鎮和西城辦事處,下設69個村(居)民委員會,并通過他們行使基層行政管理職能,經營原農場國有土地和國有資產。
  2.撤場并鄉。如新疆畜牧,將一些規模較小的農牧場整建制撤銷后,將人員、土地等直接并入周邊鄉鎮。農場領導通過分流安置,有的進入事業單位,有的進入公務員隊伍。農場職工繼續保留企業職工的身份,承包國有土地或草場,社保繳費由職工自己或政府承擔。
  對國有農場進行行政化改革,實現了農場與當地社會的融合,有利于農場轄區社會事業的發展;行政和社會管理有了穩定的經費保障,有利于減輕農場和職工辦社會負擔。非集團化墾區中一些以社會管理為主、符合建政條件、產業特色不明顯、示范作用不強的農場,原則上可以選擇這種改革模式。行政化改革涉及國有農場屬性的根本變化,情況比較復雜,需要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是要將新成立機構納入地方政府序列,給予必要的編制和經費,確保正常運行。二是要妥善解決好農場干部的安置分流、改革前后實行企業管理和公務員管理等不同類型的干部待遇差別問題、國有資產包括債權債務的歸屬、國有土地的管理與發包、職工身份及社保關系變更續接等,確保穩定。三是需要進行行政區劃調整的,還要統籌劃分與相鄰區域的行政管理轄區界線等。
(三)事業化改革
  即保留農場建制,并將農場從企業性質改為事業性質,主要職能從以生產經營管理為主改為以監管和服務為主。
如浙江蕭山墾區,將農場改為以“監督、管理、協調、服務”為主要職責的社區服務機構,并從企業性質變為全額預算事業單位性質,與原來的生產經營活動徹底脫鉤;采用“公開拍賣、協議轉讓、動產拍賣不動產租賃”等多種形式實施“國退民進”,將國有資本從場屬企業中一次性全部退出;通過盤活國有土地資源,進行債務重組,籌措資金償還農場歷年形成的借款和欠款;國有農場職工身份通過經濟補償進行置換,割斷農場與職工原有的用工關系,建立新的勞動合同關系;學校、醫院、幼兒園、郵政、電信等社會性職能全部移交政府管理,這些單位的國有資產無償劃撥給政府相關部門,從業人員通過公開競爭、擇優錄用。
對國有農場進行事業化改革與上述行政化改革基本相同,徹底改變了國有農場的企業性質和運作方式,有利于從根本上解除困難農場的生存之憂,集中精力、發揮作用。但是,隨著國有經營資本從場辦企業完全退出,農場將失去營利條件,本身不再產生經濟效益,國有農場的色彩也在逐步淡化。這種改革比較適用于非集團化墾區中,一些規模較小、以社會管理為主、當地政府具有財政保障能力的農場。
(四)過渡模式
  即目前的改革還不完全到位,最終改革取向還會隨著發展有所變化,但基本趨勢是行政化。這在非集團化墾區前期改革探索中較為普遍,具體分為三種情況:
  1.場政合一。即保留國有農場建制,并在同一轄區內設立鄉(鎮)政府,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管理體制。主要領導既是場長也是鄉(鎮)長,既是農場黨委書記也是鄉(鎮)黨委書記。行使政府行政和社會管理職能時,以鄉(鎮)政府身份出現;行使經營職能時,以企業身份出現。如遼寧農墾,有48個農場實行場鄉合一體制,占全省農墾農場的44%、耕地的84%、人口的87%。改革后,管理人員全部納入公務員序列,設立一級財政,擁有稅費征收權,同時通過招商引資、出讓土地等搞開發建設。這些農場在得到農墾各項惠農政策的同時,還能享受國家給予鄉鎮的各項政策,生產經營得以維系,在國家未解決農場辦社會問題前,生存條件相對好于企業化農場。
  政企合一式改革,解決了市場經濟不規范情況下農場生存發展的許多現實問題,一是從法律層面明確了農場的行政職能,理順了農場行政社會管理渠道,有利于農場社區公益事業建設納入政府統籌規劃,落實相關政策。二是解決了部分行政事業編制和經費,減輕了農場和職工負擔,并為吸引人才和干部交流創造了條件。三是在財稅分成政策的引導下,農場有招商引資的積極性,區域經濟獲得一定的發展基礎。但是,政企合一體制畢竟是解決農場特殊困難的一種過渡措施,從本質上講與市場經濟體制要求不相適應,作為政府,難以公平公正地對轄區各類企業(包括農場)規范行使管理、監督、服務和執法職能;作為企業,難以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運行,并接受政府的執法監督管理,容易出現政府職能和企業職能都受到影響、都不能全面履行好的情況,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完善,最終還是要政企分開。已經進行這類改革的農場,在處理好政府與農場監管關系的前提下,在一定時期內可以維持現行體制不變。但對其他未改制農場而言,一般情況下不宜采取這種過渡方式。
  2.建立管理區。即在農場建立管理區(不納入地方政府序列),經政府授權,行使社會管理等部分行政職能,并享受一定的稅收分成政策,農場經濟社會發展納入當地政府統籌規劃。這種改革分為保持農場建制不變和撤銷農場建制等兩類情況:
  一是保持農場建制不變,同時在農場轄區內建立管理區,管理區和農場分開運行。如湖北農墾,2004年在省屬農場下放屬地管理時實行這種改革模式,目前已在44個農場中建立了管理區,占農場總數的83%。管理區和農場分開運行。管理區設立一級財政,建立分稅制的財政體制,上交數額以1998年至2000年農場實際上交的平均數為基數,新增財政收入的地方本級分成部分全額返還農場,用于農場發展;農場作為企業,成立若干個經營性公司,實行企業化運作,職工承包土地仍由農場管理。其中,下放到地區級市政府管理的農場管理區,正縣級級別不變,機構設置按照縣級機構配置,實行企業干部管理,行使縣一級行政和社會管理職能,經費由管理區財政負擔;下放到縣(市、區)級政府管理的農場管理區,級別有所下降,大部分是副縣級,機構和人員按“三辦一所”設置,除個別農場干部納入公務員管理外,大部分農場編制內的干部實行企業干部管理,工資標準參照當地鄉鎮干部標準,由農場自籌發放。
  二是撤銷農場建制,在農場轄區內建立管理區,按鄉鎮建制運行。如湖南農墾,2004年在省管農場下放屬地管理時,將其中9個農場撤銷后,通過單獨設立或就近合并共同設立等方式,改為6個管理區。管理區為上級政府派出機構,不納入地方政府序列;行使縣級政府的職能職權,全面管理區域內經濟社會事務;經地市政府授權,比照縣或鄉鎮政府建立分稅制財政體制,設立財政管理機構、稅收征管機構和國庫,執行財政預決算制度;原農場分場、生產隊全部撤銷,分別建立鄉鎮、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并通過他們行使基層行政管理職能并經營原農場的國有土地及基層單位資產。
  管理區改革的積極作用與前述政企合一體制類似,但因管理區未納入地方政府序列,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一級政府,不受法律保護。作為過渡形式,受上級政府左右和影響的因素較大,一級政府可以行使的權利和享受的政策,不能順理成章地享受,上級政府委托的權利和給予的優惠政策,取決其實力,有被隨時收回的風險,如河北農墾進行這類改革的農場,從2011年起不再享受稅收分成優惠政策,由此也造成管理隊伍的不穩定。總體上看,這種模式是解決特定農場特殊困難的一種過渡方式,需要進一步深化。在這個過程中,向行政化方向發展的,需要進一步通過規范改制,納入地方政府序列;向企業化方向發展的,需要移交社會職能。一般情況下,能夠一步到位的,可不選擇這種改革模式。
  3.集中管理農場社會。即以地區級墾區為單位,統一將農場社會管理職能分離出來,由地區級農場管理部門負擔。
如新疆畜牧部分地區以縣為單位,將所屬國有牧場的政府職能和行政資源分離出來,單獨成立一個牧場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縣內各個牧場的行政工作和社會綜合治理工作,牧場的生產經營仍由場長負責。
內蒙古烏拉蓋等墾區以盟市為單位,在農牧場管理局加掛管理區的牌子或賦予計劃單列、財稅獨立等旗縣級部分政府職能,統一管理所屬農牧場的社會事務。其中,烏拉蓋墾區掛管理區的牌子,下屬3個農牧場仍按企業運行;巴彥淖爾墾區被賦予計劃單列、財稅獨立等旗縣部分政府職能,下屬16個農牧場實行企業化管理;興安盟墾區實行“n+1”的管理體制,墾區機關作為盟的一個事業單位,所屬10個農牧場作為盟屬企業,負責生產經營。
  這種改革模式將社會事務分離出來由管委會統一管理,既有利于在條件成熟時統一移交地方政府,又使牧場從紛繁的社會管理事務中解脫出來,一心一意搞經營。但因管委會遠離牧場,且不是一級政府,管理職能發揮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行政成本,作為過渡,需要加快將社會職能交給當地政府管理。
總體看,企業化改革仍是全國農墾國有農場管理體制改革的普遍選擇。由于行政化改革在全國農墾尚不普遍,只在非集團化墾區少量農場進行,且需要當地政府配套的政策和處理的問題較多,難度較大,除少量農場外,不宜作為農墾國有農場深化改革的主要方式。

三、非集團化墾區國有農場

管理體制改革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非集團化墾區國有農場管理體制改革探索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形成了一些可資借鑒的模式,積累了一些經驗。但與集團化墾區比,改革步伐仍相對滯后,很多影響改革發展的難點問題沒有實質性突破,體制性障礙還沒有根本消除,對政府的依賴性還比較強,改革中出現的問題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深化改革仍面臨不少困難和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情況復雜
  非集團化墾區國有農場數量較多,大多數農場規模較小、布局分散、產業優勢不突出,墾區與墾區之間、農場與農場之間,在管理體制、自然歷史條件、生產力水平、當地改革環境、自身改革程度和發展水平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情況十分復雜,不可能形成統一的改革模式。即使在一個墾區,已有的改革方式也是多種多樣,一些農場甚至還沿襲著計劃經濟時期的管理體制,只是在內部進行了以家庭承包為主的農業經濟體制改革、以國退民進為主的場辦企業產權改革、以降低管理成本為目的的內部機構改革等。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后,雖然通過轉移支付解決了部分公益性支出,不足部分仍然要農場解決。這些農場無論采取哪種改革方式,都存在較大難度。
(二)遺留問題多包袱重
  非集團化墾區國有農場在幾十年的發展歷程中,受自然災害、政策調整和承擔國家特殊任務等影響,遺留下許多問題,突出表現在:公益建設不能納入當地社會統籌規劃、辦社會負擔重,產業優勢不突出、經營人才匱乏、發展活力不足,債務包袱大、經營效益差、發展舉步維艱,體制不順、職能錯位、政策落實不完全等。這類農場無論采取哪種改革方式,都需要政府給予支持,靠農場自身力量很難支付巨大的改革成本。
(三)外部制約較大
  從宏觀環境看。國家目前還未出臺農墾國有農場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及相應的配套措施,尤其是涉及農場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等重大問題及相關政策,使得地方政府尤其是欠發達地區縣級地方政府,在指導農場管理體制改革中很難有大的突破。
從地方政府看。因非集團化墾區大多數農場的規模很小,在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無足輕重,農場的改革發展很難排上地方黨委政府議事日程;且不少農場地處老、少、邊、貧地區,地方政府財力有限,無法為農場改革“買單”;有的甚至擔心主動改革會惹麻煩,影響當地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因此,如不是農場發展難以為繼,一般情況下,地方政府大多對國有農場管理體制改革缺乏主動性。
  從省級農墾主管部門看。由于在歷次地方行政管理機構改革中,非集團化墾區的省級管理機構大多是級別降低、人員減少、職能弱化,導致省級農墾行政主管部門在政府部門的影響力不斷下降,權限不斷削弱,對農場的行業指導能力、協調能力、政策和資金支持能力不斷弱化,難以對基層情況進行深入調研分析、難以對農場改革發展統籌提出有針對性的指導意見、難以對重大問題做出科學判斷和決策,尤其是對大批縣管農場的改革發展,更是鞭長莫及,說了不算,農場的改革發展問題反而因縣管體制不能得到有力支持。
(四)改革不規范
  實行行政化改革的農場,特別是改為管理區的農場和撤場并鄉的農場,大多是在農場特別困難、改革的配套措施又不是十分成熟和完善的特殊情況下進行的探索式改革,很多問題沒有作深入研究且不能及時解決,造成部分農場改革后建立的“經濟實體”,成了原農場債務的載體和解決遺留問題的過渡組織,不僅不能為新體制的發展貢獻力量,反而成為無法破解的難題;職工身份及社保關系不及時進行相應處理,造成上訪不斷;土地等國有資產處置缺乏依據,存在流失情況;不是一級政府的管理區,其財政體制、司法體制等社會行政和管理職能不健全、機構不完整,行政執法和社會管理得不到法律保障,人員因未進入公務員隊伍而留不住。改革的不規范,使改革成效大打折扣。
(五)缺乏信心和決心
由于以上幾方面原因,非集團化墾區所在地方政府及墾區和農場自身,有相當部分同志甚至是領導同志,對農場改革采取順其自然的態度,思想上缺乏信心、決心和責任心,行動上缺乏力度和有效措施,影響了改革的完善和深入推進。
四、下一步改革的基本設想
非集團化墾區是我國農墾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要完成中央賦予農墾國有農場新的歷史使命,必須增強對農場改革的緊迫感、危機感,必須增強對農場改革的信心、決心和責任心,進一步加快非集團化墾區農場體制機制創新,促進非集團化墾區國有農場與全國農墾同步發展。
(一)改革的基本思路
  推進非集團化墾區國有農場管理體制改革,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緊緊圍繞理順政企關系、社企關系這條主線,因地制宜,穩步推進,逐步建立定位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運轉協調,能夠充分調動地方政府、農場和職工積極性,促進國有農場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
(二)改革要遵循的原則
  根據非集團化墾區國有農場實際,深化改革應著力把握以下原則:
  1.因地制宜、分類推進。非集團化墾區國有農場現有管理形式多樣,資源稟賦差異很大,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大,改革路徑不能一刀切,強求一種改革模式。要根據各場改革現狀,因地制宜,分類推進,選擇符合自身實際的改革路徑。
  2.有利于生產力的發展。改革是手段,發展是目的。只有有利于生產力發展的改革,才是代表前進方向的改革。改革一定要有利于促進農場農業生產發展,有利于促進農場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
  3.有利于農墾優勢的充分發揮。改革要盡可能地發揮農墾的組織化、規模化和集約化優勢,使農場更好地發揮保障糧食等主要農產品供給和現代農業建設的示范帶動作用。
  4.有利于民生改善和社會穩定。管理體制改革必然給企業和職工個人帶來深刻的影響。必須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墾區職工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推進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僅要統籌解決好歷史遺留問題,更要協調處理好新的利益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特別是要防止社會建設和管理的“真空”。
  5.充分尊重職工群眾的民主權益。職工群眾是農場改革最直接的參與者,也是受改革影響最大的一個群體。要充分尊重職工群眾的主體地位,尊重職工對改革方向的選擇。改革方案中涉及人員分流安置、經濟補償、社保關系變更等關系職工重大利益的問題,必須按要求經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三)改革方式
  根據各類農場改革進程,從長遠看,非集團化墾區國有農場管理體制改革的基本模式是按企業化和行政化兩個方向進行。
  1.企業化改革。絕大部分經營管理好、產業特色明顯、有資源和區位優勢的國有農場,應在加快分離社會職能的基礎上,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改為公司制企業。規模較小的,通過就近合并或改為公司農場的基地分公司,實現公司制改革。
已經進行公司制改革的,要加快分離社會職能,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深化內部各項改革,積極推進股份制改造和對外聯合,逐步做強做大,切實擔負起保國家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安全及示范帶動當地農業現代化建設的任務。
  2.行政化改革。少數以社會管理為主、資源匱乏、產業特色不明顯、示范作用不強、地域偏僻分散的農場,或經營不善、難以為繼的農場,在當地政府具備一定經濟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可以撤銷建制,獨立建立鄉鎮政府,納入地方政府序列。
個別以“場代鄉”為主的農場,目前除管理干部為農場職工外,其他人員基本都是農村農民,土地性質在“場代鄉”之前就是村民集體所有,“場代鄉”后也沒有改變,采取撤場式改革不會引起不穩定。這類農場可以撤銷并退為農村,管理機構直接改為鄉鎮并納入政府行政序列,或就近并入周邊鄉鎮。原農場干部經考核合格直接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村民仍按農村農民管理。
已經“撤場建政”的農場,在加快解決改革遺留問題的同時,按照政企分開要求,建立經濟實體,由其經營原農場土地及國有資產,發揮區域內產業化龍頭作用。已經“撤場并鄉”的,主要是解決好改革遺留問題,尤其要妥善解決好原農場干部的分流安置和職工群眾的生存發展。
  3.從目前看,部分農場還須有一個“場政合一”的過渡期,但要逐步朝著政企分開的方向努力。主要是,一方面地方政府承接農場社會職能的能力有限,特別是財力、行政管理和服務的輻射能力有限;另一方面農場自身改革適應能力有限。因此,實行“場政合一”或建“管理區”的農場,可繼續保持一段時間的過渡期。但要充分利用現行體制的發展空間及政策,著力解決改革遺留問題,加快培育能經營農場國有土地及資產的經濟實體,促進農場經濟社會發展。今后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務是,根據發展情況,選擇適當時機,按照政企分開要求,對“場政合一”的,實行徹底的政企分開。或朝著行政化改革,建立一級政府,納入地方政府序列;或進行企業化改革,實行政企分開,把社會職能交屬地政府管理。
  對絕大多數國有農場而言,無論是向企業化方向發展,還是選擇行政化的改革路徑,其內部經營機制改革都不能放松,要繼續堅持土地長期承包,不斷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的雙層經營體制;加快二產企業的產業整合和股份化改造,不斷做強做大;精簡管理機構和人員,進一步降低管理成本;加強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提高職工群眾的參政議政能力。

 五、政策建議

  非集團化墾區國有農場管理體制改革是農墾國有農場管理體制改革的難點和重點,目前已進入攻堅階段,且與數十年積累的矛盾和問題交織在一起,僅靠農墾自身力量很難完成改革任務,需要國家及當地政府進一步加強領導,給予更大的政策支持。
(一)積極解決企業化改革農場的辦社會問題
農場辦社會問題,是國有農場深化改革必須面對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尤其是明確進行企業化改革的農場,屬地政府應積極主動地承接由農場自辦的中小學、公檢法、醫療衛生等各類行政和社區管理機構和人員,理順投入渠道,保障經費投入。國有農場分離辦社會職能地方財政增加的支出,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參照對農村社會事業的支持政策給予適當補助。暫時移交不出去或難以移交的農場社區管理等職能,由農場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承擔。農場屬地政府要支持國有農場建立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切實將農場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作為屬地政府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切實減輕農場和職工辦社會負擔,促進農場社會與地方同步發展。
(二)將行政化改革農場納入政府行政或事業編制序列
  進行行政化改革的農場,包括將農場管理區進一步規范改制為一級政府機構的,要將其新建立的縣或鄉鎮政府機構納入地方政府序列,核定編制、明確職能、保障經費,并做好原農場干部的考核錄用、分流安置。從有利于穩定出發,今后不再設立農場管理區這類過渡性質的機構。
(三)全面落實職工群眾的社會保障政策
  國有農場不論選擇哪種改革路徑,原農場職工的城鎮居民身份不變,繼續執行城鎮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政策。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切實將農墾職工及轄區居民分別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及當地民政社會救助、自然災害救助救濟管理范圍,做到應保盡保。行政化改革的農場,屬地政府有關部門應幫助其職工做好養老等社會保險關系的續接。涉及職工身份變化的,要充分尊重職工意愿和權利,除積極穩妥幫助原農場職工做好養老等社會保險關系變更外,還應按政策規定做好勞動關系的轉換,足額支付職工身份置換的補償金。改制農場國有資產變現部分,首先要用于支付職工社保和身份置換補償,國有資產變現部分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由省及市縣政府補貼。
(四)妥善處置改制農場國有資產
  農場的土地及資產,是國家長期投入形成的國有資產,在農場改制過程中必須妥善處置,既要確保不流失,又不要形成新的遺留問題。尤其是行政化改革的農場,在“撤場建政”或“撤場并鄉”后,不需要保留企業經營國有土地及資產的,可將原農場在支付完改革成本后剩余的經營性國有資產、土地資源和債權債務等,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也可組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進行管理。仍需要以公司模式繼續經營農場土地及國有資產的,必須同步推進經濟實體的重建,理順與政權組織的關系及管理范圍,實現政企分開。
(五)大力加強農場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國有農場無論采取哪種改革方式,其區域性、社會性特點始終存在。各級政府要切實將農場區域的道路、電力、水利、通訊、廣播電視、安全飲水、職工危舊房改造、公共衛生、公共文化、體育健身等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納入國家和當地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相應的專項規劃,統籌安排農場和地方的投資計劃,同步組織實施,同等享受公共財政支持政策。中央和各地政府出臺的有關支持國有企業和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的政策,同樣適用于國有農場。
(六)切實加強對農場管理體制改革的領導
  國家及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非集團化墾區國有農場屬地政府,要加強對農場管理體制改革的領導,充分認識農場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性和艱巨性,切實加強對農場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統一領導,納入重要日程,組織專門力量,精心設計改革方案,明確責任,合理分工,統籌協調,狠抓落實。要深入細致地做好職工群眾的思想工作,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及時研究和妥善化解不穩定因素,對涉及農場長遠發展和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改革,要在試點的基礎上,總結經驗,逐步推廣,確保改革各項任務順利完成。

責任編輯:成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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