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6年起,免除國有農場通過收取承包費形式由農工承擔的類似農村“鄉(xiāng)鎮(zhèn)五項統(tǒng)籌”的收費(以下簡稱“農工收費”),包括九年義務教育、計劃生育、優(yōu)撫、民兵訓練和修建鄉(xiāng)村道路等五項支出。國有農場因免除“農工收費”而減少的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予以適當補助。財政部近日出臺《關于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意見》,對此做出明確規(guī)定。 《意見》指出,按照隸屬關系,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直屬農墾企業(yè)和中國儲備糧總公司農場因免除“農工收費”而減少的收入,由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農墾企業(yè)、華僑農場、國有林場、勞改勞教農場、國有農牧漁場等因免除“農工收費”而減少的收入,由地方財政給予適當補助,中央財政參照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政策給予適當支持。 具體補助辦法如下:對中央直屬國有農場和各地區(qū)因免除“農工收費”造成的減收,原則上以2001—2004年國有農場“農工收費”的實際數為基數,對先行改革地區(qū)和上報數據與全國平均水平差異較大的地區(qū)進行適當調整。中央直屬國有農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直屬農墾企業(yè)和中國儲備糧總公司農場)減收額,由中央財政給予全額補助;地方國有農場減收額,中央財政根據農場類別和所處地區(qū)的補助系數給予適當補助。 《意見》同時指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直屬墾區(qū)等要合理分配、及時核撥中央對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補助資金,不得截留、挪用。各級財政監(jiān)督檢查部門和稅改辦要加強監(jiān)督,對于虛報數據騙取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和違規(guī)使用轉移支付資金的地區(qū),一經查實,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其轉移支付補助資金。 除中央財政補助外,省級財政和有條件的市、縣財政,也要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集資金支持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并督促國有農場積極進行配套改革,努力消化改革成本,不得將中央轉移支付資金用于增加農場管理費等開支和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此外,嚴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規(guī)定,采取絕大多數農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將減少農工收費的好處全部落實給承包土地的農工,防止按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補助額確定農工減負數額。改革后,凡出現通過提高土地承包費或其他形式變相加重農工負擔的行為,一經查實,將嚴肅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農業(yè)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意見》的通知 |
責任編輯:袁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