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要“建立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評價制度”,并且明確指出,所部署的各項改革舉措要在2029年全面完成。這意味著,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要在2029年底之前,全面建立起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評價制度,對各自所負責監管的國有企業有序開展評價。
目前各級國資監管機構,尤其是國務院國資委系統,已經明確提出了推動建立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評價制度的改革目標,并正在就評價什么和如何評價等問題展開研究。下面就如何做好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評價工作談幾點思考。
國企履行戰略使命是一貫要求
建立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評價制度,是《決定》做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部署。但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并不是對國有企業提出的新要求。實際上,國有企業一經誕生,就被賦予了特定戰略使命。這是由國有企業的功能屬性所決定的。
國有企業作為國家出資設立的企業,不僅具有一般企業的經濟屬性和社會屬性,而且具有其特殊的政治屬性,需要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在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進程中,國有企業具有無可替代的戰略重要性,需要為經濟社會的穩定與發展擔當關鍵戰略使命。只是在不同歷史階段,國有企業會被賦予不同的戰略使命。
從新民主主義革命以來的發展歷史看,履行戰略使命,是對國有企業的必然和一貫要求。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領導的國有企業為革命斗爭提供了重要支持,承擔了生產供應革命物資、籌措保障革命資金的歷史使命。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國營企業與黨的各項事業同步推進,致力于擴大并穩固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執政基礎,解決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國有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潮中不斷發展壯大,既是改革試驗田,也是發展主力軍。改革開放以來的一系列重大戰略部署的落地實施,國有企業都是義不容辭的先行者。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國有企業作為中國式現代化新道路以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重要參與者、推動者和實踐者,在經濟現代化、治理現代化建設方面發揮著無可替代的特定功能,承載著獨特的戰略使命。
評價國企戰略使命履行情況應以功能分類為前提
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的具體情況,存在較大差異。從責任與義務的角度看,國有企業應當履行戰略使命;從能力和意愿角度看,并不是所有國有企業都能自覺履行戰略使命;從實際結果看,可能確實存在部分國有企業未能有效履行戰略使命的情況。正是基于這一認知,《決定》首次提出,要建立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評價制度,引導國有企業充分履行戰略使命。
建立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評價制度,對國資監管機構來說是一項開創性的改革工作。在現行國資監管體系中,既沒有可引用的制度規范,也沒有可采用的評價標準。怎么評價?評價什么?用什么指標來評價?都需要我們去研究、去探索。不僅是國資監管機構要加快研究探索,盡快形成完整的管理規范,提出科學合理的評價指標體系,而且學術領域需要就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評價方式方法、實施路徑、指標體系構建等問題展開充分討論,提出對策建議,幫助國資監管機構加快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評價制度。
建立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評價制度,應當以國有企業科學合理的功能分類為前提。也就是說,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情況的評價,應當遵循分類評價的工作思路。不同功能定位的國有企業,黨和國家賦予其的戰略使命也有所不同。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對公益類的國有企業來說,其戰略使命是保障國家安全與民生改善;對競爭類企業來說,其戰略使命則是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掌控全球產業發展話語權。當然,也要看到二者的共同戰略使命,即落實國家重大戰略部署和鞏固黨的執政基礎。
前段時間,國務院國資委黨委書記、主任張玉卓提出,“建立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評價制度,建立科學客觀、可量化的國有企業功能價值評價體系,對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委員、副主任譚作鈞指出,“建立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評價制度,推動中央企業更好履行功能使命”。顯然,國務院國資委領導從功能分類、功能定位與功能價值的角度出發,來思考和部署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評價制度的建立問題。
從評價工作的具體策略來說,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的評價應當執行“一企一策”的操作策略。功能分類只是提供了評價的基本遵循,但即使是在公益類、競爭類國有企業內部,不同企業之間也存在著客觀情況的差異,針對不同的企業,所需要承擔的戰略使命也會有所不同。因此,作為評價工作的組織者,不僅應考慮被評價企業的功能分類,而且要考慮被評價企業的行業屬性和發展階段等具體特性,在此基礎上提出科學合理的考核要求。事實上,這也與國務院國資委當前所要求的“一企一策”的分類考核相吻合。在將來評價工作的具體操作中,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的評價,必定是與當前的分類考核一并實施,不可能另起爐灶單獨推進的。
評價國企戰略使命履行情況應堅持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
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情況的評價,涉及國有企業的多項戰略使命。在具體評價時,往往會遇到一個現實問題,就是有一些戰略使命可以最終具化為一些可測量的指標,以實際的數據來客觀評價,但也有一些戰略使命可能并不容易具化為客觀可測量的數據指標,尤其是一些品質類指標用定性判斷法進行評價可能更合適。因此,在建立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評價制度時,既需要考慮定量評價指標,也需要考慮定性評價指標。在具體操作中,有些企業可能是以定性評價為主,但更多企業應該還是以定量評價為主,輔之以必要的定性評價。總之,應當以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對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的情況進行具體評價。
首先,就是要將上述戰略使命的豐富內涵進一步細化具體化。譬如“落實黨和國家重大戰略部署”,就是一個籠統抽象的概念,需要具體細化到落實哪些國家重大戰略部署。黨和國家在不同時期先后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戰略部署,并不是所有的黨和國家的重大戰略部署都需要國有企業作為戰略使命去落實,也不是所有國有企業都需要同時去落實黨和國家的某一個特定的重大戰略部署,而且中央企業與地方國有企業在落實黨和國家重大戰略部署的具體要求上也會有所差異。有些國有企業需要在西部大開發中擔當急先鋒,有些國有企業可能只要適當參與西部大開發進程,有些國有企業需要加快“走出去”,有些國有企業可能更需要優先深耕國內市場。只有將戰略使命的內涵細化到有具體指向的內涵,才能有針對性地為特定國有企業構建定性與定量評價指標體系。
其次,以細化后的戰略使命內涵為基礎,構建定性或定量評價指標體系。譬如“發展新質生產力”,是“落實黨和國家重大戰略部署”的一個具體細化內涵,既可以從定性的角度出發,評價國有企業發展新質生產力的情況,也可以從研發投入力度與強度、創新成果產出數量與質量、新產品品類與銷售收入占比等維度做定量評價。當然,也可以從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投資布局、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等維度做定量評價。而“保障國家安全”的具體細化內涵,如“產業安全”“國防安全”,可能更適合由專家們從定性角度出發做出評價,“技術安全”“能源安全”則可以通過技術對外依存度等量化指標來評價。
最后,需要對評價指標進行賦權。賦權的目的,是為了體現不同戰略使命的重要度差異,以及反映在戰略使命同一細化內涵評價中不同指標之間的重要度差異。最終所構建出來的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評價指標體系,應該是一個從戰略使命到戰略使命細化內涵,再到具體評價指標的一個三級評價指標體系。既要對戰略使命進行賦權,也要對戰略使命細化內涵和具體評價指標進行賦權。由于在不同發展階段,國有企業戰略使命及戰略使命細化內涵存在優先次序的變換問題,因此評價指標的權重需要跟隨調整。只有建立一個綜合的、科學的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評價指標體系,才能保證評價的有效性。當然,就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評價制度的建立來說,這只是完成了第一步。后續還要建立規范有序的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評價的管理制度,制定具體的評價操作流程,以及建立評價專家庫,從而確保評價的規范與公正公平。
要將國企履行戰略使命評價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考核體系
評價結果的應用,對評價效力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國有企業負責人考核評價,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也逐步完善了評價指標體系。當前的評價指標體系,是在“一利五率”基礎上構建起來的。這其中雖然主要是一些財務指標,目的是考核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資本運作、創新創業與價值創造能力,但其實已經包含了履行戰略使命情況方面的一些指標。不過,目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考核指標體系中,尚沒有很好體現履行戰略使命優先的考核要求,跟“一利五率”緊密相關的財務指標,才是優先考慮的對象。
當前階段,從黨中央的改革部署到國務院國資委的工作安排,都是旨在通過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切實提升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的能力。全面履行戰略使命,放在了國資國企改革發展的最優先位置。當前及今后國資國企改革的出發點,應當是推動國有企業更好履行戰略使命,并在此基礎上提升核心競爭力,實現高質量發展。與之相對應,國有企業負責人考核的出發點,也應當是引導國有企業負責人帶領國有企業更好履行戰略使命。也就是說,國資監管機構要貫徹落實《決定》所作出的國資國企改革新部署,必須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考核制度做出相應的調整完善。
首先,在考核導向上,必須從當前的財務考核為主轉向戰略使命優先;其次,在指標設計上,要顯著增加履行戰略使命方面的指標;最后,在考核管理上,要引進履行戰略使命一票否決制。對那些不能帶領國有企業有效履行戰略使命的負責人,要查明原因,加強問責,要以考核和問責的雙重壓力,促使國有企業負責人帶領國有企業充分、正確履行戰略使命。
(作者系湖南汽車工程職業大學產教融合研究院執行副院長,中國企業聯合會特約高級研究員)
責任編輯:農墾經濟研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