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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時間:2002-03-22 作者: 來源:《中國農業會計》 點擊次數:8874

新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已于1997年施行,順應了改革開放的進程及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因行業不同會計信息不可比的弊端;同時,新制度規定事業單位改收付記帳法為借貸記帳法,將收支結存報表改為通用的資產負債表,并將資金由劃分為預算內外管理與核算,改為實行大收大支的綜合管理與核算,新制度規范了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有利于加強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但筆者在運用新制度進行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中遇到一些問題。本文對這些問題作些探析。    一、 取消預算內外劃分,實行大收大支的會計核算制度與預算內外分開管理的矛盾    在原財務及會計制度下,單位資金來源分為預算內與預算外。預算內資金是財政預算撥款,預算外資金是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政策依法取得的收入。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權、支配權在單位;會計核算也按預算內外分設科目,分開核算。這種管理制度及核算制度的弊端日益顯露。一是貧富不均在單位與單位之間的差距拉大。預算外收入較多的單位,職工福利待遇較高,辦公條件較好,反之,職工待遇較低,辦公條件較差,同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益分配懸殊較大。二是預算外收入較大,財政職能相對弱化。在某些地方、部門、單位,預算外收入增幅較大,甚至超出預算內資金,有的單位收入大大超出了其支出范圍。三是預算外收入雖強調存入專戶,但使用及所有權在收款單位,致使各單位在頂算外收入上加大力度,往往定任務、定指標,提高收費標準,擅立收費項目。上述問題說明,現行的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必須改革。新的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取消預算內外的劃分。實行大收大支的管理,改變原來單位收取費用直接作為單位預算外收入的資金性質,在科目設置上設為應繳財政專戶資金明確了單位所收預算外資金為財政資金的性質;單位根據綜合預算從財政專戶撥回資金為事業收入;支出則不分預算內外統一為事業支出。按此規定無論是預算撥款還是事業收入,其性質都是財政資金,都是財政撥付給單位的資金。這是新制度的改革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首先要明確各單位所收預算外資金并非單位自有資金,而是財政資金;其次,單位從專戶撥付預算外資金,并非單位存多少撥多少,而是根據單位的綜合預算按預算撥款,淡化預算內外資金的性質,同時在管理上淡化預算內外管理,強化財政資金職能。但新會計制度實施3年多以來的實際情況與制度規定大相徑庭。主要問題:一是財政資金仍按預算內外分開管理,分開核算,分開報表,與會計制度相違背;二是單位所收預算外資金雖強調是財政資金,但其單位所有的性質未改變。各單位仍是存多少撥多少,不是按綜合預算撥款,有的地方根本就未實行綜合預算,這實際是新制度老辦法,形成新制度的規定與實際操作之間的矛盾。    二、 取消單位資金預算內外劃分的會計核算與會計報表之間的矛盾    新會計制度取消了預算內外的劃分,在會計核算上,不管是預算內支出,預算外支出均用事業支出科目進行核算,在財務制度上取消了預算內外的劃分,強化財政資金的職能,但是財政在設置報表時,卻仍劃分預算內外設置支出明細,年終決算還要單獨報送預算外資金決算報表。不進行預算外資金的單獨核算,卻要單獨進行年終決算并報表,這與會計基本原則違背。報表數據來源于會計帳目,未進行會計核算,報表數據從何而來。要使報表數據來源于帳務,則必須在帳務核算時分預算內外進行核算,這與新會計制度改革的精神相違背。    三、 行政事業性收費主體與出具票據在會計核算中的矛盾    按新的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與會計制度的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主體應是各級財政,單位只是代收。因為各單位所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在會計核算上不能作為單位收入記帳,只能作為應繳財政款專戶入帳,從財政專戶撥回的資金才是單位用作收入的資金。在具體會計核算中,當收到某行政事業性收費時,借:現金(存款),貸:應繳財政專戶。當該款存入專戶時作相反記錄。借:應繳財政專戶,貸:現金(存款)。當從專戶撥款時,借:存款,貸:事業收入。但在實際工作中也經常發生這種情況,帳務難于處理;單位依法收取某行政事業性收費,繳款單位不是將款繳入收款單位的銀行帳戶,是直接繳入財政專戶。收款單位還必須出具收款收據(因為財政不可能出具收據)。這種繳款方式資金未通過單位帳戶,即該單位實際未收款,卻還要出具收據。單位出具收據而單位未收到款,該款也確不屬于單位所有,理應繳專戶,造成會計核算上的矛盾。究其原因是收費主體是財政,出具票據是單位,當單位充當資金的中轉站時,單位可按資金的流向進行會計核算。當資金從繳款人直接繳到收費主體財政時,本與單位無關。但需單位開票,造成了一對無法克服的矛盾。    四、 事業支出與成本核算的矛盾    財政部農業司編寫的《農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及講解》一書中第72頁"農技推廣單位辦的農藥經營部、莊稼醫院,畜牧獸醫單位辦的獸藥門診部等,屬于專業事業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的范疇,只能作為事業收入,不能作為經營收入處理"。但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矛盾,主要表現在:①作為事業收入而不能作為經營收入,不進行成本核算,不能反映經營活動的利潤狀況。隨著農業事業的發展,技物結合的農藥經營部規模越來越大,如把全部銷售收入作為事業收入,成本費用支出作為事業支出,不能真實反映農藥經營部的經營成果。②虛增事業收入、事業支出,使會計報表缺乏可比性。舉一例加以說明:如甲單位當年從財政專戶撥回存入專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10萬元,當年支出9萬元。在會計報表中為事業收入10萬元,事業支出9萬元。乙單位當年經營農藥銷售收入10萬元,成本費用9萬元。在會計報表中事業收入10萬元,事業支出9萬元。兩單位會計報表數據一致,而實際情況大相徑庭。前者收入10萬元,是實際可支配利用的資金10萬元,事業支出9萬元是單位實實在在已開支的資金;而后者可直接支配資金是銷售收入10萬元-成本費用9萬元,實際可支配1萬元。在事業支出的9萬元中都全部為成本費用,兩單位報表數據一樣,而實際情況相差甚遠。以上觀點提出來與大家共同探討,其目的是為農業事業單位搞好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出謀劃策。 作者:何洪平  作者單位: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農林局 2000年

責任編輯:x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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