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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擴大大豆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政策實施范圍的通知

時間:2024-09-29 作者: 來源:財政部網站 點擊次數:19778

財金〔2024〕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農業農村局,中國融通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有關保險公司:

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習運用“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經驗有力有效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有關要求,為進一步推動提升我國農業保險保障水平,穩定種豆農戶收益,助力提升大豆種植積極性,更好服務保障油料供應安全,現就擴大大豆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政策實施范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緊緊圍繞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和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通過擴大大豆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政策實施范圍,提高大豆保險保障水平,提升農戶種豆積極性,服務保障我國大豆油料供應安全。

——堅持自主自愿。實施大豆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的地區以及有關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承保機構均應堅持自主自愿原則。2024年起,政策實施地區的種豆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在物化成本保險、完全成本保險或種植收入保險中自主自愿選擇,但不得重復投保。

——體現金融普惠。將適度規模經營農戶和小農戶均納入保障范圍,以小農戶為基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重點,發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作用,提升小農戶組織化程度。

——注重精準高效。各地財政、農業農村、保險監管等有關單位以及承保機構要協同配合、形成合力,在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共享土地承包、流轉、種植等信息,加強承保理賠數據核驗比對,提高農業保險精準度、精細度和有效度。

——強化合規管理。各地要健全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機制。承保機構要強化防范風險主體責任,堅持審慎經營,提升風險預警、識別、管控能力,加強風險減量管理,切實提升服務水平。保險監管部門監督承保機構,及時足額定損理賠,不得平均賠付、協議賠付。

二、補貼方案

(一)保險標的為大豆。保險品種為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其中,完全成本保險為保險金額覆蓋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農業生產總成本的農業保險;種植收入保險為保險金額體現價格和產量,保障水平覆蓋種植收入的農業保險。保險保障對象包括適度規模經營農戶、小農戶等全體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二)2024年,大豆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政策覆蓋內蒙古自治區、黑龍江省全域,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納入政策實施范圍的大豆種植面積不超過轄內大豆種植總面積的50%。2025年,政策覆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2026年,將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等相關中央單位納入政策范圍,實現政策全國全面覆蓋。

(三)完全成本保險保障水平、種植收入保險保障水平原則上均不得高于大豆相應產值的80%。大豆生產總成本、單產和價格(地頭價)數據,以國家發展改革委最新發布的《全國農產品成本收益資料匯編》或相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數據為準。

(四)大豆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保費補貼比例為在省級財政保費補貼不低于25%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及東北地區補貼45%,對東部地區補貼35%。在相關中央單位承擔不低于10%保費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對相關中央單位保費補貼按其種植業務所在地補貼比例執行。

三、保險方案

(一)完全成本保險的保險責任應涵蓋當地主要的自然災害、重大病蟲鼠害、意外事故、野生動物毀損等風險,種植收入保險的保險責任應涵蓋大豆價格、產量波動導致的收入損失。

(二)保險費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厘定。承保機構公平合理擬定保險費率。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方面加強指導,并征求當地農業農村部門、保險監管部門、農戶代表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意見。

(三)地方財政部門應進一步規范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優化資金撥付方式,根據農業保險承保進度及簽單情況,及時向承保機構撥付保費補貼,不得拖欠。

(四)保險監管部門應監督承保機構加強承保理賠管理,對適度規模經營農戶和小農戶都要做到承保到戶、定損到戶、理賠到戶。

(五)承保機構應規范費用列支,在保障專業服務質量的前提下持續加強費用管控,確保農業保險綜合費用率不高于20%。

(六)承保機構應抓實查勘定損工作,加強承保理賠信息管理,提高農戶信息采集準確度。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在種植信息采集等方面提供支持。

四、其他事項

(一)保費補貼資金申請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1〕130號)相關規定報送。

(二)各地和相關中央單位要高度重視擴大大豆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實施范圍工作,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金融監管總局

2024年9月25日


責任編輯:經濟研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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