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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開始創建第二批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附通知)

時間:2019-04-02 作者: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點擊次數:21826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第二批

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創建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農經〔2019〕3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今年中央一號文件精神,按照《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經商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現就開展第二批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創建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村發展新動能為主線,以完善利益聯結機制為核心,以要素集聚和模式創新為動力,以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建設為抓手,著力打造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示范樣板和平臺載體,努力構建農業與二三產業交叉融合的現代農業產業體系,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帶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繁榮。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加快培育市場主體,打破要素瓶頸制約和體制機制障礙,積極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激發產業融合發展活力。

  ---堅持因地制宜、創新發展。根據不同地區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區位優勢等,探索符合本地區特點、形式多樣的產業融合模式和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發揮首創精神,堅持在特色上做文章,避免同質化發展和重復建設。

 ---堅持利益聯結、惠農富農。始終堅持把農民更多分享增值收益作為基本出發點,建立健全入園企業、項目與農戶間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著力增強農民參與融合能力,讓農民更多分享產業融合發展的增值收益。充分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引領帶動農民就業創業和增收致富。

 ---堅持嚴格標準、寧缺勿濫。充分考慮本省(區、市)實際,堅持高起點、高標準確定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創建條件,通過競爭性選拔擇優推薦,確保少而精。建立健全能進能出的動態管理機制,根據創建工作考核結果實行淘汰制度,對示范效果不顯著的及時撤銷創建資格。

  (三)主要目標。2019年創建第二批100個融合特色鮮明、產業集聚發展、利益聯結緊密、配套服務完善、組織管理高效、示范作用顯著的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實現多模式融合、多類型示范,并通過復制推廣先進經驗,加快延伸農業產業鏈、提升農業價值鏈、拓展農業多種功能、培育農村新產業新業態。

  二、示范任務

  (四)探索多種產業融合模式,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通過推進農業內部融合、延伸農業產業鏈、拓展農業多種功能、發展農業新型業態、促進產城融合等多種形式,結合當地資源稟賦、風土人情等實際,探索并總結一批適合不同地區的農村產業融合模式,加快發展根植于農業農村、由當地農民主辦、彰顯地域特色和鄉村價值的產業體系。

  (五)培育多元化產業融合主體,激發產業融合發展活力。加快培育有經濟實力、發展活力和帶動能力的經營主體,探索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大戶等在農村產業融合中更好發揮作用的有效途徑,鼓勵農民合作社發展農產品加工、銷售,鼓勵家庭農場、種養大戶開展農產品直銷。支持龍頭企業通過直接投資、參股經營、簽訂長期供銷合同等方式建設標準化、規模化原料生產基地以及營銷設施,帶動農戶和農民合作社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六)健全利益聯結機制,讓農民更多分享產業增值收益。加快推廣“訂單收購+分紅”“土地流轉+優先雇用+社會保障”“農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等多種利益聯結方式,讓農戶分享加工、銷售環節收益。鼓勵行業協會或龍頭企業與合作社、家庭農場、普通農戶等組織共同營銷,開展農產品銷售推介和品牌運作,讓農戶更多分享產業鏈增值收益。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通過設立風險資金、為農戶提供信貸擔保、領辦或參辦農民合作組織等多種形式,與農民建立穩定的訂單和契約關系。將示范園打造成為易地扶貧搬遷配套產業和促進就業的重要載體,強化脫貧攻堅產業支撐,完善帶貧減貧機制,輻射和帶動貧困戶實現“搬得出、穩得住、能脫貧”。

  (七)創新體制機制,破解產業融合發展瓶頸約束。按照企業主導、政府支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完善農村產業融合投融資體制機制,吸引社會資本投入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建設和運營。鼓勵金融機構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建立緊密合作關系,推廣產業鏈金融模式,加大信貸支持。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挖掘集體土地、房屋、設施等資源和資產潛力,依法通過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租賃等形式,積極參與產業融合發展。

  三、申報創建類型、數量、條件與程序

  (八)創建類型。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充分挖掘地域特色,圍繞農業內部融合、產業鏈延伸、功能拓展、新技術滲透、產城融合、多業態復合等六種類型,有針對性地創建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為統籌整合資源,強化示范效應,已認定或正在創建的農業產業園、農業科技園等園區,符合條件的,也可申請創建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為提高示范園創建的多樣性,確保多出經驗,避免類型過于單一或雷同,各省(區、市)要盡可能選擇不同類型進行試點示范,每種類型最多選擇1個。

  (九)申報數量。2018年農林牧漁業總產值超過5000億元的省(區)申報創建數量不超過5個(含首批未通過認定但保留創建資格的單位,下同),其他省(區)不超過3個,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不超過2個,計劃單列市不超過1個。

  (十)申報條件。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原則上由縣級政府申報創建,對隸屬于地市級政府的項目應由地市級政府申報創建,每個縣(市、區、旗、農場)或地市政府只能申報創建1個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申報創建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申報縣(市、區、旗、農場)或地市高度重視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工作,已成立由本級政府主要領導掛帥的領導小組,并明確具體的示范園管理機構;具備較好的產業融合發展基礎或特色產業優勢,且建設示范園的意愿明確;示范園發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明確,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水平領先,產業特色鮮明、融合模式新穎,配套設施完善、組織管理高效,利益聯結緊密,對區域內農民有較強的增收帶動效應,具有較強的示范、引導和帶動作用。具體創建條件由各省(區、市)根據上述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細化確定。各地區申報創建單位應適度向貧困縣、“三區三州”深度貧困地區傾斜。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試點示范縣創建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

  (十一)申報創建程序。由縣(市、區、旗、農場)或地市政府根據本省(區、市)創建條件,組織承建單位編制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創建方案,向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創建申請。省級發展改革委組織相關部門或專家對創建方案進行評審,按照本省區示范園申報控制數量,擇優確定示范園名單,并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匯總后會同有關部門公布創建名單。按照“當年先創建、次年再認定”的原則,由縣(市、區、旗、農場)或地市政府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示范園名單,按照省級發展改革委評審通過的創建方案,組織開展示范園創建工作。創建工作滿一年后,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初評并將初評結果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委托第三方機構考核打分、召開專家評審會議評價論證等方式,正式認定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對創建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未通過認定的,可保留創建資格一年,待下一年度再次參評,屆時仍未通過認定的,撤銷創建資格。

  (十二)申報材料。申報創建示范園應當報送以下材料,一是示范園創建申報書,二是示范園創建實施方案,三是示范園用地情況等其他相關配套材料。

 四、保障措施

  (十三)加大項目資金支持力度。鼓勵縣(市、區、旗、農場)或地市政府以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為重點,在不改變資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的基礎上,統籌利用各項涉農資金支持示范園符合條件的項目建設,完善示范園供水、供電、道路、通信、倉儲物流、垃圾污水處理、環境美化綠化等設施條件。鼓勵地方各級政府優先安排資金,支持示范園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十四)優先支持發行企業債券。支持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園區的入園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優先申報發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企業債券,為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開拓長期、穩定、規模化的融資渠道。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以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形式發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用于農村產業融合小微企業發展。

  (十五)鼓勵設立產業投資基金。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根據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按照市場化方式,依法發起設立產業投資基金,按照市場運作、專業管理、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吸引和帶動社會資本、金融機構、國有企業參與投資,加大對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的投入力度,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

  (十六)鼓勵地方加大融資支持。鼓勵各地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入園企業的貸款投放。鼓勵各地建立健全 “政銀擔”合作機制,引導擔保機構為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入園企業貸款、發行企業債券等進行擔保增信,建立多層次風險緩釋措施和風險分擔機制。

  (十七)完善用地保障機制。根據研究明確的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政策,指導各地在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建設中做好用地保障。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安排上予以傾斜支持,依法依規辦理用地手續;鼓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依法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等途徑,多渠道保障示范園用地需求。結合村莊規劃編制和實施,加強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整合有關審批職能,優化審查流程,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

  (十八)支持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支持縣(市、區、旗、農場)、地市政府創新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建管模式,通過PPP等方式建設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撬動更多金融和社會資本投入示范園建設和運營。

  (十九)加強產業融合公共服務。搭建農村綜合性信息化服務平臺,提供電子商務、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農業物聯網、價格信息、公共營銷等服務。優化創業孵化平臺,提供設計、創意、技術、市場、融資等定制化解決方案等服務。建設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促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依法有序流轉。

 五、工作要求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要會同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商務、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創建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擺上重要工作日程,落實責任人,細化工作方案和創建條件,抓緊組織開展創建工作。有創建意愿的縣(市、區、旗、農場)或地市政府要抓緊成立專班,組織開展創建方案編制和審核篩選工作,并按要求盡快向省級發展改革委申報。

  (二十一)強化協調指導。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調查研究、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積極主動解讀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相關文件精神,幫助縣級或地市政府做好示范園創建方案編制工作。加強部門協同,積極推動土地、財政、科技、金融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大對示范園的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二)明確工作進度。有創建意愿的縣(市、區、旗、農場)或地市政府,要于3月下旬前編制完成示范園創建方案并向省級發展改革委申報。省級發展改革委要于4月5日前商有關部門完成示范園創建方案評審工作,并將評審確定的示范園名單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逾期未報的,視同放棄創建。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9年3月15日

責任編輯:信息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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