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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權與制衡:公司治理的內核

時間:2021-03-03 作者:王相 來源:《廣東農墾》雜志 點擊次數:14080

公司制是現代社會家喻戶曉的法人組織形式。商業社會最早出現的公司類型是15世紀的兩合公司和無限公司,在責任形式等方面與合伙組織區別不大。一般認為,現代意義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起源于17世紀英國、荷蘭等國設立的殖民公司,如英國和荷蘭的東印度公司就是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1807年,《法國商法典》第一次對股份有限公司作了規范系統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最早產生于19世紀末的德國,最早的有限責任公司立法為1892年德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法國和日本分別在1919年、1938年也相繼制定了《有限公司法》。到現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已經成為全世界占統治地位的公司形式。

“公司制”經常被譽為人類最偉大的商業創新。通過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的確立,公司作為市場主體在價值規律這只“無形之手”的作用下實現了社會資源和生產要素的有效配置和自由流通,促進了社會分工,生產效率加速提升,社會創造財富的水平和效率有了空前的提高。公司成為了市場經濟活動與社會財富創造的最重要主體。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與公司制企業(公司)的區別

根據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二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是指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企業的財產屬于全民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根據2018年修訂的《公司法》第二、三條,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概括而言,二者主要區別如下:(1)所適用的法律體系不同,全民所有制企業受《企業法》約束,公司受《公司法》規范。(2)財產權的意義不同。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財產是直接地屬于全民,財產所有權由全民的代表機構來統一行使。而公司制企業則按照股份制的方式,財產屬于公司所有,出資者享有股權。(3)管理方式不同。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黨委領導下的廠長(經理)負責制,由全民的代表——政府來任命,或由職代會選舉并經政府批準產生。廠長(經理)領導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管理委員會協助廠長(經理)決定企業的重大問題,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即“老三會”。公司制企業設置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即“新三會”,負責重大問題決策和監督,經理層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負責公司決策的執行。(4)勞動者和企業的關系不同。在全民所有制企業中,“國家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九條),職工是企業的主人,通過職代會、工會參與企業管理決策。在公司制企業中,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是分離的,經營決策歸于股東會(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職工、經理層、董事和公司是勞動合同關系。

究其根本,全民所有制企業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在特定歷史階段不可替代,但隨著時代發展,難以符合市場經濟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因此,2015年8月我國通過《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要求國有企業推進公司制改制,2017年6月通過《中央企業公司制改制工作實施方案》,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登記、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中央企業,全部改制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截至2018年底,中央企業公司制改制工作已經基本完成。

二、公司治理結構的原則和本質

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為實現資源配置效率,所有者(股東)基于代理關系,對公司的組織機構、經營管理、績效進行控制、協調、激勵、監督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反映了公司內部框架構成和各利益相關方之間的關系。

(一)公司治理結構的原則。

1999年5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正式通過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結構原則》,它是第一個政府間為公司治理結構開發出的國際標準。該原則旨在為各國政府部門制定有關公司治理結構的法律和監管制度框架提供參考,代表了OECD成員國對于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結構共同基礎的考慮。主要內容如下:(1)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維護股東的權利;(2)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保包括小股東和外國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東的權利受到損害,他們應有機會得到補償;(3)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并且鼓勵公司和利益相關者為創造財富和工作機會以及為保持企業財務健全而積極地進行合作;(4)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保證及時準確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問題,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狀況和公司治理狀況的信息;(5)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確保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性指導和對管理人員的有效監督,并確保董事會對公司和股東負責。

從上述內容來看,公司治理主要關注股東平權,保護股東和相關者的權利和利益,經營管理的合法合規以及董事會的核心作用,原則實際是對各類型公司治理的普適性的基礎要求。

(二)公司治理結構的本質。

典型的公司治理結構通常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組成,它們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利、責任、利益相互分工,并相互制衡??季恐卫斫Y構的原則和構成,其本質在于解決企業所有者與代理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與制約關系,也就是解決分權與制衡。

就分權而言,財產方面表現在股東財產的價值形態(股權)與物質形態(法人財產權)之間的分離,控制方面表現在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決策權的分離。更進一步,法人財產權產生二次分離,即公司經營決策權或曰公司財產處分權在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的分配。

就制衡而言,在股東為核心利益者的前提下,治理結構明確劃分股東、董監高的權力邊界及利益和責任,從而形成四者之間的制衡關系:(1)股東行使股權,享有董事、監事選擇權,及對公司行為的知情、提案和訴訟權;(2)董事會行使主要決策控制權,享有經理層的選擇權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并有義務向股東真實完整披露公司信息;(3)監事會專職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并依法起訴;(4)經理層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受聘于董事會,同時受董事會和監事會監管。

就利益而言,狹義的與公司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經營者、勞動者。治理結構也需要通過制度明確各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實現約束、更新和激勵,以實現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的統一和高效率。

考查公司治理結構的原則和本質,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聚焦于分權和制衡。所有具體的制度內容,包括企業的體制、股東董事監事三會的組成、股東的股比、董事會的議事規則、對高管的權力與分配的安排等,其實核心都是分權和制衡理念的反映,目的都是建立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于其中,董事會是治理結構的運行樞紐和焦點。

三、董事會建設是治理結構的焦點

董事會建設內容豐富寬泛,以下僅就幾個問題加以討論。

(一)董事會的職責。董事會應扮演四種角色,承擔四種職能:決策者——經營中負責公司的戰略性決策任務,而不是執行者;監管者——對經營層及其履職行為進行管治;仲裁者——作為解決糾紛的機構平衡各方股東的利益;保護者——摒棄不同股東私利保持公司的獨立性,進而保護所有股東、職工的利益。

(二)董事會的獨立性。是指董事會作為獨立的公司機關,對股東會負責,在行使章程授予的權利過程中的價值取向、決策、行權、承責的獨立性。董事由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產生,忠實于股東(大)會,因此獨立于提名股東。董事的忠實和勤勉義務指向公司而非個別股東,因此價值取向以全體股東的利益為導向。董事依據個人能力獨立決策,不受其他主體的影響。董事對于決策的后果獨立承擔責任。此外,“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在法律上的確立也是為屏蔽股東越權、保持公司獨立性而設。堅持董事會的獨立性可以有效解決形式董事會、經營層控制、大股東控制等公司治理的弊病,保障全體股東的利益。

(三)董事行權。理論上,股東的授權、托管的對象是董事會而非某個董事成員,因此董事會作為受托機構行權。法律層面,《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實際從法律上確定了董事決策行權的平等權利。董事平權,主要是為了切實解決一些公司董事會形同虛設、“一把手”說了算的問題。

(四)獨立董事和職工董事。獨立董事的引入,從股東層面在于對全體股東負責,保護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從公司治理層面說,是為了改革決策層的權力配置,確保決策不背離所有者的目標,防范“內部人控制”問題。職工董事與其他董事平權,職責主要特征在于代表職工行使權利,反映職工合理要求,體現對職工利益的保護,也代表了公司實現股東、管理層、職工共同經營、共享發展的方向。

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核心在于建立健全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規范董事會、經理層的行權行為,充分發揮董事會的決策作用、監事會的監督作用、經理層的經營管理作用,不斷實現規范的公司治理。

(作者單位:廣東省農墾集團公司)


責任編輯:經濟研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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