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 何利輝 屈霞 張冰 稅收政策是一個國家文化、社會、政治、經濟環境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所有的政府都用稅收來為公共支出籌資,稅收的合理運用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農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也是一個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概括來說,外國農業稅收具有以下共同特點:第一,體現經濟政策上對農業和從事農業生產的農場主和農業工人的稅收照顧;第二,農業稅不管叫什么名稱,都屬于所得稅性質,對從事農牧生產的農牧場主和工人一般只征收所得稅,不征收間接稅;第三,對農業的所得稅政策與對工商業者基本相同,但是在一些具體做法上有所區別,農業可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優惠和扶持;第四,所有企業適用同樣的稅種,便于管理。大部分國家沒有像中國這樣專門設置農業稅稅種。 一、美國農業稅收優惠政策 美國的農業是相當發達的傳統產業,但同時在美國整體經濟中也是相對處于弱勢的產業,靠天吃飯的情況沒有根本改變。旱災和洪澇導致部分地區農業失收的問題經常發生,國際市場價格波動也不時對農民收入造成沖擊。因此,農業始終是美國政府重點保護和扶持的產業。 美國農業以就業人口少、生產率高和農產品出口量大為特點。據統計,美國擁有各種類型的大小農場近200萬個,農業人口約占總人口的2%,農場總銷售額每年大約為2000億美元。2001財政年度,美國的農產品出口額高達535億美元。美國農業之所以能夠快速穩定發展,重要原因之一是政府實施保護性的農業稅收政策。美國政府對農業所收的稅包括所得稅、遺產與贈與稅和銷售稅,其中最主要是所得稅。實際上這并不是專門針對農民的,而是針對所有納稅者的。 1.遺產與贈與稅 農業生產者由于有生產用房、農田、農具等,屬于有產階級(大部分是),當遺產超過限額時,就應當繳納遺產與贈與稅。考慮到土地產品的特殊性,如果按照標準市值計稅,由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原因、競爭的原因、通貨膨脹的原因等,幾十年前買入的土地可能升值數十倍,為了照顧農業生產者,保護農業生產發展,對非高附加值的農業,一般給予如下幾個方面的稅收優惠:其一,農業生產者過世時,其擁有的土地按該土地的農業價格而非標準市價計算遺產稅;其二,土地繼承者在滿10年后出售繼承的土地繳納所得稅時還可享受另一優惠,即按照標準市價計算成本而非接受遺產或贈與時計算遺產稅的農業用途的價格。由于標準市價一般大大超過農業使用價值,允許這樣計價,將會使土地出售增值額大大降低,從而減少了應繳的所得稅。 2.所得稅 美國稅制無論是聯邦稅制還是地方稅制,都有促進農業發展的稅收優惠內容。聯邦稅制對農場主征收所得稅的優惠,主要有:對農業收入采取“現金記賬法”,即農場主在收到售出農產品的貨款以后才向稅務部門報告;可一次性扣除資本開支。農場主為生產而支付的“資本開支”可以在付款的當年的收入中一次沖銷,即農業的資本開支中的收入和支出也是可以不同期的,這就鼓勵了農業投資;把“產品”銷售盡可能算作“資本”銷售;對長期資本收益減征所得稅,從1921年就開始,對由出售資產而產生的盈余,按“短期”和“長期”作分別處理,短期收益全部是應納稅收入,長期收入只有40%的部分是應納稅收入;擴大所得免稅范圍,農業公司除可享受一般公司的鼓勵就業稅收抵免、投資稅收抵免、虧損向后5年抵免或用以前年度已繳稅款抵免外,還有一些特別的所得免稅優惠。 3.銷售稅和使用稅 美國農場主的銷售稅問題主要表現在購買生產資料等需要向零 售商支付的銷售稅上面。由于銷售稅和使用稅屬于州政府的稅收,所以各州的規定不盡相同,但很多州都對農業生產給予了一定的優惠。例如猶他州對農業生產者購入商品有再銷售減免、購入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商品不用交納銷售稅的規定,并且對農業生產者銷售產品和服務多數情況下免稅。 除政府按照國家統一的所得稅及其他稅法向所有納稅者普遍征收的稅費外,農民基本上沒有其他必須交納的費用。與此同時,不但農業的稅種少,而且稅收總額也很低。近年來美國以經營農場為生的農民每年所交的稅款大約是200多億美元。這與美國政府每年征收的約1萬億美元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相比,可以說是微不足道。因此,稅種少、針對性強和按收入納稅是美國農業稅最主要的特點。 此外,美國農業稅法中還設置了很多不同種類的稅務優惠項目。如:延期納稅,即可以將一部分尚未出售或雖已出售但未收到現金的產品延至下一年度納稅;減稅,即對于用購買機器設備、生產用等開支可以作為資本開支從當年收入中全部扣除;免稅,按法律規定,出售農業固定資產的所得可以免除60%收入的賦稅。布什政府執政以來,美國對農業的保護和扶持力度進一步加強,2002年開始實行的新農業法最重要的內容和特點,就是大幅度提高對美國農業的補貼以確保美國農業生產者的利益和農業安全。 二、西班牙等歐盟國家農業稅收政策 西班牙是個傳統的農業國,農業生產是最重要的經濟活動,耕地面積占總面積的40%,農業人口占總人口的25%。西班牙的農村稅收制度同其他發達國家一樣,不單獨設立農業稅稅種。在流轉稅方面主要征收增值稅;在財產稅方面,主要征收不動產稅、財產稅、遺產與贈予稅;在收益方面,主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 1.增值稅 西班牙的增值稅是從1985年開始實行的,其優惠政策表現在:(1)對農民 銷售產品給予補貼,比如一個農民向市場銷售1000歐元農產品收入,政府給予補貼8%,即80歐元,但補貼款要計入納稅總額之內征收,每次僅按2%的稅率征稅,為21.6元,年度終了再多退少補。(2)允許農民選擇一種靈活的稅收征收方式??紤]到農業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種類較多,適用的稅率不一,因此采取了三種辦法。一是對農業、牧業、畜牧業等實行特別優惠稅率,農業產品的增值稅率為4%,畜牧產品稅率為7%;二是簡單增值稅,對農民出售產品,要求認真登記,對出售收入加上補貼按2%比例征收增值稅;三是一般增值稅。(3)鼓勵投資的退稅。對投資于農業、畜牧業等農業產業,購買了機械設備和其他投資的,政府在三年內退還全部所征稅款。 2.所得稅 對農業所得稅實行最低18%和最高48%的優惠稅率。實行兩種靈活的稅收結算辦法。一種是針對年輕人從事農業投資較大,2年內難以收回投資和實現盈利的,一般采取這種辦法。另一種是常用結算法,也就是客觀計算法。 3.財產稅 對從事農業的土地和財產不征財產稅,只付土地稅,農村按評估價值征收0.06%稅率的稅收,對資產總額在10.8萬歐元的征收財產稅。 4.遺產與贈予稅 對住所、家庭小企業等遺產95%的部分不征稅,只在5%部分內征稅。對家庭企業的贈予,受益人只要在10年內不出售,就不征稅。目的是為保護家庭企業的發展。 三、完善中國農業稅收政策的建議 通過農業稅收政策的國際對比,可以發現,稅收優惠、稅制簡化和兼顧國情是世界各國制定農業稅收政策的共同理念,這些普適性經驗完全可以作為中國農業稅制改革思路上的指導,從而設計一套與中國國情相適應的完整的稅制體系。 1.統一城鄉稅制 從長期來看,統一城鄉稅制是中國農業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中國應當采取國際上的通行的做法,改革現行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制度為征收土地使用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對農業產品收入征收增值稅,對農業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對農業產品取得的收入同其他行業一樣征收增值稅。從近期來看,隨著中國農村稅費改革的全面推廣,以及“取消農業特產稅”的政策作為一個基本取向,要加大對糧食主產區的支持力度,中央和省兩級財政的轉移支付,重點向農業主產區特別是糧食主產區傾斜。 2.降低農業生產者的實際稅收和提高名義稅負應成為政府稅收政策改革的重點 隨著貿易自由化的進一步深入,不管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對農產品的關稅稅率都會受到限制,這直接影響了國家的稅收收入。在許多發展中國家,一方面政府存在大的財政赤字,另一方面為了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減少貧窮,政府必須對農村的基礎設施進行投資。這兩方面都需要政府增加稅收收入,而增加農業生產者的直接稅成為增加稅收的一種方式。對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的研究發現:一是對土地和收入的直接稅占整個農業稅20%以下;二是農民的稅收負擔低于其他群體的稅收負擔,而且這種負擔在最近20年中有較大的下降。在中國也是如此,據統計,1998—2001年全國農業稅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分別是4%、3.6%、3.4%和3.14%,呈現出逐年下降的態勢,即使在農業縣,其比重也不超過10%。而中國農業占GDP的比重盡管也在逐年下降,但也遠高于農業稅的比重,由此可見,中國對農業生產者的稅收并不高,但現實中農民實際負擔普遍較重,其原因在于各種費的負擔。因此,中國的稅費改革規定農業稅的最高限度是正確的選擇。 3.農業稅的征收成本應該下降 在大部分國家,農業稅稅收總額的比重很小,但對農業稅的征收成本卻很大,這主要是由于發展中國家農業收入普遍較低,土地的產出率不高,農民真正自覺自愿繳納農業稅的比例很低,而且農民的分布范圍很廣,不同土地的質量差異很大。在中國,長期以來也一直存在這樣的問題,有些鄉鎮為了完成上級分配的征稅任務,鄉鎮干部幾乎要花費一半的工作時間用于農業稅的征收。因此,政府應通過稅費改革,盡可能地降低收稅成本。 4.計算納稅時要考慮橫向和縱向的公平問題 稅收的基本原則是公平與合理,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這顯得尤為重要,因為這些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很多農民的生活處于貧困的邊緣,同樣的稅收額度對低收入者的負擔更重。而且農民收入越低的地方,二三產業就越不發達,政府財政對農業的依賴也就越大,從而使農民的稅收負擔就更重,生活水平也越低,無法走出貧窮的泥塘。同時,由于中國農村地區發展水平很不平衡,按畝或按人制定統—的負擔率的措施使納稅人實際邊際稅率差距過大。因此,中央政府應站在國家的高度,綜合分析各地的經濟實力,采取宏觀調控的方式對不同發展程度的地區采用不同的稅率政策,對落后地區要給予相應的財政支持,以推動這些地區經濟的發展。 因此,就中國農業稅制改革而言,當前最緊迫的是進一步簡并農業稅的征稅環節,簡化農業稅計稅依據,并在可能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降低農業稅賦。 文章來源于:《世界農業》 |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