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觀點從資本運營和生產經營兩方面考慮到了農民的利益,但是,這些主張在中國的農村未必行得通。道理很簡單,中國的農村問題不在于融資困難的問題,也不在于農產品價格過低的問題,而在于傳統的自然經濟無法融入現代市場經濟的問題。即使金融機構深入到鄉村各個角落,農村的經濟也未必能夠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因為靠數千元或者數萬元的資金支持,是無法將傳統農業改造為現代農業的。同樣道理,對于那些生產量很少的農民來說,提高農產品的價格固然可以幫助他們脫貧,但未必能夠幫助他們致富。凡是那些發財的農民兄弟,除少數種田大戶外,大多數是通過從事非農業勞動積累起財富的。中國的農村改革必須變換思路。
在我看來,當今中國農村問題千頭萬緒,但歸納起來大體上形成三大矛盾:
第一,農業集約化生產與家庭承包經營之間存在矛盾。現代化農業要求規模化大生產,而家庭聯產承包制決定了,在中國大多數地區不可能實行規模化生產。“席地經營”不可能獲得高額的回報。除了在山東等一些地區農民通過塑料大棚生產,獲得相對較高的農業收入以外,絕大多數從事糧食作物生產的農民都不可能從承包田中獲得豐厚的回報。雖然國家一再提高農產品的收購價格,并且千方百計地降低農民購買生產資料的費用,但是,農民從農業耕作中所獲得的收益仍然遠遠低于出外打工所獲得的報酬。這不是中國獨有的現象,在其他國家,農業效益遞減也是一個整體趨勢。與其他發達國家規模化生產的農業相比,中國的農業沒有比較優勢。和中國的其他行業相比,中國的農業投入產出之比也不高。這其中固然有中國農業的技術含量低、生產力低下、農民負擔較重等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國長期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制。
作為階段性的改革成果,家庭聯產承包制在中國農村經濟發展中曾經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現在看來,家庭聯產承包制已經難以適應現代化生產的需要。因為從制度基礎上來看,承包責任制是建立在集體所有制經濟基礎之上的,一種轉型時期的特殊生產分配關系。由于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性質,決定了家庭聯產承包法律關系主體具有虛擬性質,作為發包方的集體所有制組織與承包人之間存在著利益沖突的問題。當集體所有制組織的利益與土地承包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集體所有制組織會毫不猶豫地破壞業已形成的土地承包關系。農民作為土地的承包者,雖然可以通過村民自治組織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但由于自治組織同時也是發包人,這樣就出現了農民無法通過農村內部的組織機構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問題。近年來,雖然不斷有學者呼吁,通過合作社或者農會的方式將農民重新組織起來,但現有的農村生產關系阻礙了農民的聯合。更重要的是,隨著農村人口的不斷增加,人均耕地面積越來越少,中國的土地承包合同關系不得不經常性地發生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建立在農村承包經營責任制基礎上的一系列制度都面臨失效的危險。一些地區農民撂荒土地,其實是想用一種非常消極的辦法來擺脫目前中國農村所面臨的矛盾關系,但由于他們的農民身份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完全脫離建立在承包責任制基礎上的一系列法律關系。中國的農村承包責任制已經變成了阻礙農業現代化的制度設計。
改變這種狀況當然不能操之過急。在沒有更好的制度加以替代的情況下,政府應當積極引導農民走合作化的道路,通過農村互助組織逐漸地實現規模化生產,并且自發地與市場接軌。在一些商品化程度比較高的農村地區,農民內部之間的分工已經非常普遍,土地的集約化經營也基本上實現。政府部門應該在穩定現有生產關系的前提下,積極鼓勵農民探索更加科學有效的發展道路。
面對國際集約化的農業生產,中國建立在家庭聯產責任制基礎上的農業耕作規模過小。今后應該在條件允許的地方,大力發展集約化農業。
第二,農業人口的嚴重過剩與城鎮化發展的滯后之間存在矛盾。提高農業勞動效率,必然會出現越來越多的失去土地的農民。這些農民要么涌入大城市,要么被就地安置。近年來,關于城市化和城鎮化的爭論,其實質就是關于農民安置方式的爭論。城市化固然能夠一步到位,但城市化所帶來的巨大的社會成本是發展中國家難以承受的。在城市化的背后,是城市布局的合理性問題,更是城市的基礎設施和吸納能力的問題。當城市控制在合理的規模狀態,并且能夠在一定區域內進行合理的布局,那么,城市化和城鎮化之間沒有大的區別。我們應該拋棄這樣的思維模式:那就是在現有的不合理的城市布局前提下,各執一端,討論城市化還是城鎮化的問題。在我看來,中國現有的城市布局并不能適應未來發展的需要。在廣大的鄉村普遍缺乏資金流動、信息流動和實物流動密切結合的小城鎮,因此,今后應該更多地建設符合農村需要的小城鎮。
但是,小城鎮的發展必然會帶來土地使用的矛盾。當前中國一些地方的經濟開發區熱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中國農村城鎮化發展所帶來的問題。在一些開發區,已經形成了新型的小城鎮。政府在清理和整頓經濟開發區時,應該注意小城鎮的正常發展與經濟開發區盲目建設之間的區別,通過政策引導和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將經濟開發區逐步改造為吸納農村剩余勞動人口的小城鎮。
在一些不贊成發展小城鎮的學者看來,城市化才是解決當前中國農村人口過剩問題的唯一出路。他們反對小城鎮發展,認為這樣會降低土地的使用效率,形成資源的極大浪費,助長假冒偽劣產品的泛濫。但是,應當看到,城市的設計不是搭積木。在城市的布局已經初步定型的情況下,成倍地增加人口會導致城市功能的急劇萎縮。城鎮化雖然不能在現代化的道路上一步到位,但可以在短時期內有效解決農村剩余人口的出路問題。即使在一些發達的國家,小城鎮仍然居住著一個國家50%以上的居民。
第三,農村村民自治和政權機構不斷擴張之間存在著矛盾。村民自治在中國當代有著多重含義,從民主發展的角度來看,它是中國民主改革的先導;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它是尊重農民經營自主權的必要形式;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它是農民自主管理的社區組織結構。但是,中國農民自治機構面臨著政權機構擴張所帶來的壓力。在許多地方,村民自治委員會成為了代表政權機關收取稅費的“二政府”,成為了上傳下達的管理組織。在一些農村,農民的自治組織和黨的基層組織之間也存在著緊張關系,農民的自治事業面臨難以為繼的局面。
事實上,在當初的自治制度設計中,不是沒有考慮到農村村民自治所面臨的各種問題。但由于我國政權機構不斷擴張,鄉鎮政府人員隊伍龐大,如果不從自治組織獲取必要的費用,機構就難以運轉下去,所以,鄉鎮機關普遍存在著干預村民自治的現象。這種干預既是利益的訴求,也是傳統行政思維觀念的延續。如果不改革中國的行政體制,減少或者約束政府的行政權力,那么,中國農村村民自治制度就難以繼續發展。
可以說,農業集約化生產與承包責任制之間的矛盾是中國當前農村許多矛盾的根源,而農業人口的嚴重過剩與城鎮化發展滯后之間的矛盾是導致中國當代農村問題加重的根本原因,村民的自治組織和政權機構的緊張關系是產生一系列問題的導火索。解決中國的農村問題,不但要從提高農民收入入手,而且還看到農業發展中所面臨的前所未有的危機。在解決三農問題時,不但要從生產關系方面思考問題,而且要從上層建筑方面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只有跳出既定的思維模式,才能為中國當代三農問題的解決開出合適的藥方。
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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