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 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意見》要求,中央農辦、財政部、農業農村部近日聯合印發《關于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的考核辦法》。
《辦法》明確,通過年度和“十四五”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確保各地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分年度穩步提高,到“十四五”期末用于農業農村比例應達到土地出讓收益50%以上的同時,不低于土地出讓收入的8%;或達到土地出讓收入的10%以上。
《辦法》堅持目標導向,按照簡捷易行、科學有效的原則,對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支出的范圍及核算方式等進行了明確。
《辦法》要求,各地要加強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資金與一般公共預算支農投入之間的統籌銜接,持續加大各級財政通過原有渠道用于農業農村的支出力度,并將有關情況納入考核體系。
《辦法》提出,將把此項考核作為中央一號文件貫徹落實情況督查的重要內容,有關情況將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中予以體現,以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取之于農、主要用之于農,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建立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
責任編輯:財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