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農作物種子應當加工、包裝后銷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實,包括穎果、莢果、葫果、核果等;
(二)馬鈴薯微型脫毒種薯。
第三條 下列農作物種子可以不經加工、包裝進行銷售:
(一)無性繁殖的器官和組織,包括根(塊根)、莖(塊莖、鱗莖、球莖、根莖)、枝、葉、芽、細胞等;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樹苗木、茶樹苗木、桑樹苗木、花卉苗木等;
(三)其他不宜包裝的種子。
第四條 種子加工、包裝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五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名錄,報農業部備案,并予以公布。
第六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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