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全國國營農場經濟學術討論會,因故延期至1987年3月17日至22日在湖北武昌召開。出席會議的有農墾系統經濟研究工作者、實際工作者、有關農業(yè)大專院校、農業(yè)科研單位以及新聞、宣傳等部門的代表共126人。會議著重討論了國營農場新體制的框架、小農場與職工家庭農場、完善大農場套小農場的雙層經營體制和發(fā)展橫向經濟聯合四個問題。現將討論的主要內容紀要如下。
一、關于國營農場新體制的框架和發(fā)展目標模式
代表們認為:1979年以來,國營農場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有力地促進了農墾經濟的迅速發(fā)展,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國營農場新體制的框架已初步顯現出來。但如何理解國營農場新體制的框架,人們看法不一。有的認為,大農場套小農場的雙層經營格局,就是國營農場新體制的基本框架。有的認為,“框架”是一個整體概念,應從農場的發(fā)展戰(zhàn)略、所有制形式、經營體系、管理體制等方面綜合考慮。大農場套小農場的雙層經營體制,是國營農場新體制框架的主要支柱,兩者有聯系,但有區(qū)別,不能劃等號。國營農場新體制的基本框架應是:以全民所有制經濟為主體的混合經濟結構為基礎,以大農場套小農場的雙層經營體制為主要形式,以工、商、建、運服務業(yè)為經濟支柱,種、養(yǎng)、加密切結合,農、林、牧、副、漁全面發(fā)展,農工商綜合經營,多層次、多功能的聯合企業(yè)。還有的認為,國營農場是全民所有制農業(yè)企業(yè),研究國營農場新體制的框架,要放到國民經濟大系統中去認識、研究。因此是否就是上述兩種框架還很難說。如有些墾區(qū)的農業(yè)與工業(yè)屬于板塊式結構,工業(yè)比重很大,而且成為城市大工業(yè)的一個支體,它的發(fā)展就很可能是突破部門,條塊界限,實行行業(yè)歸口,從而形成新的企業(yè)集團。
對大農場套小農場雙層經營體制應該是哪兩個層次?人們各有所見。有的認為,從現象上看,雙層經營體制包括總場、分場、生產隊、家庭農場多層次經營,但從實質上看,它則是大農場的統一經營和小農場的分散經營兩個層次的有機結合。大農場經營層次,既包括場辦工業(yè)和各類專業(yè)公司,也包括實行獨立核算的分場;小農場經營層次,則包括各種類型的職工家庭農場、聯戶農場、合作農場等。有的則認為,構成國營農場雙層經營體制的兩個層次,只能一是國營企業(yè),一是職工家庭農場。因為雙層經營體制實質是兩種不同經濟成份的組合或聯營,而不是同一經濟成份的不同層次。農場、分場和生產隊屬于同一經濟成份。因此不能把它們視為雙層經營體制的兩個層次。
在小組會上,代表們對國營農場的目標模式展開了熱烈討論。大家認為,各地國營農場生產條件和經營內容不盡相同,生產力水平高低不一,難以確定一個統一的國營農場發(fā)展目標模式。各墾區(qū)應從實際出發(fā),因地制宜,圍繞發(fā)展生產力和提高經濟效益這個總目標,大膽實踐,積極探索和總結各種不同類型的國營農場發(fā)展目標模式。不宜生搬硬套一個目標模式。
大家還認為,目前,國營農場新體制的建立還剛處在起步時期,新舊體制開始在不斷的磨擦中進行著交替。要使新體制完全建立和鞏圍起來,還將經歷一個較長期漸進發(fā)展過程,并有待于農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
二、關于小農場和職工家庭農場
大家認為,“大農場套小農場”是1983年8月趙紫陽總理視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時提出來的。小農場的含義主要是指的職工家庭農場。國營農場興辦職工家庭農場的理論根據是:
(一)根據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和社會主義的實踐,所有權和經營權是可以適當分開的;(二)農業(yè)生產具有分散、多變、周期長等特點,現階段適宜以家庭為主組織經營;(三)生產關系一定要適應生產力的發(fā)展水平;(四)商品經濟的充分發(fā)展,是社會主義經濟發(fā)展的不可逾越的階段,是實現我國經濟現代化的必要條件。
大家還認為,國營農場興辦的職工家庭農場,是在借鑒農村大包干到戶的經驗,并在認真總結自身歷史經驗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它比農村的大包干戶有更適度的經營規(guī)模和更高的農產品商品生產能力。興辦職工家庭農場,使每個職工家庭成為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經營者,有助于促進國營農場和社會商品生產的發(fā)展。如何正確理解“大農場套小農場”中的小農場含義,這不僅是個理論問題,而且是個實踐問題。通過對三年來實踐的總結,大家認為:小農場是一個較大的概念,不能局限于專指職工家庭農場,還應包括不適合家庭承包而采取其它形式承包的農業(yè)生產經營單位,如聯戶農場、合作農場、機組承包、班組承包、生產聯合體等,只要適當劃小核算單位做到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籌資金的,都可叫做小農場。家庭農場是小農場的一種主要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辦什么樣的小農場為好,要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fā),以適應當地農場生產力發(fā)展的要求為原則。凡適宜職工家庭經營的,就積極興辦家庭農場;不適宜職工家庭經營的,可以辦其它類型的小農場,或采取其它承包形式。既不可盲目地追求“家庭農場化”,也不可盲目地撤并家庭農場。
職工家庭農場應不應該和能不能成為經濟實體?多數代表認為,為使職工家庭農場成為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經營者,在發(fā)展商品生產中有旺盛的生機與活力,能在經營決策上對市場調節(jié)機制做出靈敏反饋,把家庭農場辦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是必由之路。不如此,便不可能把國營農場經營體制的改革引向深入,在這方面已獲得的改革成果也難以鞏固。家庭農場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基本條件和標志是“三自”一一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近幾年來,從北到南,從東到西,各墾區(qū)都出現了一批實現“三自”的職工家庭農場。事實表明,把職工家庭農場辦成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這是完善職工家庭農場最基本的目標。當前,還有許多家庭農場,需要向大農場借支生產費、生活費,離“三自”還有一段距離。要使家庭農場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不能一蹴而就,它有一個漸進的發(fā)展、完善過程,必須經歷一個提高職工素質,壯大經濟實力的過渡發(fā)展階段。我們不能因此動搖、懷疑職工家庭農場能夠辦成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而應積極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努力創(chuàng)造條件,促使家庭農場盡快發(fā)展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
有些代表則認為:目前,許多承包型家庭農場,一無資金,二無農業(yè)機械,三無技術,甚至連生活費也要向大農場預借,還沒有成為經濟實體,將來一律辦成經濟實體沒有必要,也未必可能。因此,他們主張將職工家庭農場區(qū)分為兩類,一類可以辦成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另一類可以實行共負盈虧,但不一定辦成經濟實體。這樣有利于因地制宜,區(qū)別對待,分類指導。
有些代表還認為,大農場同小農場兩個經營層次中,只能有一個完全的經濟實體,如果小農場是完全的經濟實體,實行企業(yè)式的獨立自主經營,大農場便只能是保持“獨立企業(yè)”的外殼。有的則認為,大農場和小農場都應該是經濟實體,但對兩個經濟實體,應區(qū)別對待,要求各異。主張保持和擴大農場作為獨立企業(yè)的自主權,使之成為完全的經濟實體,實行名符其實的統一經營。小農場則只能具有較小的相對獨立性和自主權,是承包性質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說是不完全的經濟實體。
三、關于大農場套小農場
如何理解“大農場套小農場”中的“套”字?大家認為:“套”的目的是要把大農場統一經營的優(yōu)越性和小農場自主經營的積極性有機地結合起來,充分發(fā)揮勞動效益、技術效益和規(guī)模效益。“套”不能單純地理解為“統”和“管”,“套”的含義應當是:國營農場運用經濟手段為主,加上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guī),并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調動職工家庭農場的生產經營積極性,同時制約其經濟行為,使之符合全場總體的經營決策,保證完成大農場發(fā)包的農業(yè)生產計劃。家庭農場在完成大農場計劃任務的前提下,可按市場需求,量力而行地經營各種商品生產。這里所謂的“套”,包含著總體與部分的關系,雙層經營的層次關系。“套”不是要套死,而是要套出小農場更大的活力來。大農場應憑借自己的優(yōu)勢地位、經濟實力和服務體系,對小農場進行領導、管理、服務、協調,正確處理大農場與小農場的責權利關系,優(yōu)化農場內部經營形式和經營方式,發(fā)揮大農場與小農場兩方面的積極性。
大家還認為,大農場套小農場,反映了大農場與小農場的相互關系,這種關系具體表現在領導、經營、服務、管理四個方面。領導:由于大農場與小農場存在著隸屬關系,大農場必須加強對小農場的領導,小農場應該接受大農場的領導。經營:這是大農場與小農場之間的主要關系,它既包括大農場要根據市場需要,合理制定全場的經營戰(zhàn)略,確定經營目標,作出經營決策;也包括確定生產產品的種類、數量和提供服務的項目,劃分統一經營和分散經營的內容等等。服務:主要是對小農場進行產前、產中和產后服務,這是大農場的重要職責,也是促進小農場鞏固與發(fā)展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管理:為保證經營目標的實現,大農場除了加強領導和服務外,主要搞好對小農場的管理工作,主要是搞好計劃、組織、協調和監(jiān)督等方面的工作。上述四個方面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對不同農場或同一農場的不同時期,應有所側重。如農場雙層經營統分關系沒有處理好,重點應放在統分經營上,農場統分經營問題已經解決,重點則應放在解決服務問題上。
有些代表認為,大農場套小農場的實質,就是雙層經營統分結合的關系。有統有分,統分結合是大農場套小農場雙層經營的基本內容。大家普遍認為,統與分的內容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在不同的農場和不同的經營項目,或同一農場的不同時期,由于客觀需要和條件不同,統與分的內容也有所不同。如有的實行“五統五分”,有的實行“七統七分”等等,就是如此。
在劃分大農場和小農場統與分的內容上,大家認為,總的原則是宜統則統,宜分則分。但具體運用中應考慮以下幾點:
1.凡涉及全局性和長遠利益的生產經營項目或服務項目,應以統一經營為主。如農田水科配套設施,重要農業(yè)技術措施和公共服務事業(yè)等。
2.根據不同產業(yè)為特點確定統與分的內容。一般說,種、養(yǎng)業(yè)等第一產業(yè)的生產,應盡量由小農場分散經營,農產品加工業(yè)主要應由大農場統一經營。
3.根據供、產、銷三個過程的特點和條件確定統與分的內容。農業(yè)生產過程盡量由小農場組織進行,物資采購供應和產品銷售,在小農場條件還不具備時,應主要由大農場經營,這種狀況可隨著小農場經營能力的提高有所改變。
大家認為,大農場與小農場從根本利益上就是一致的,但也經常含有矛盾,應正確加以處理。處理方法大體有:經濟方法,行政方法,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法律方法。這些方法中,經濟方法是最主要、最基本的方法,但對不同問題的處理,應有所不同或側重,一般應將有關的方法結合起來使用。
四、關于發(fā)展橫向經濟聯合
與會代表對橫向經濟聯合的概念,農墾經濟發(fā)展橫向經濟聯合的重要意義、現狀、問題和如何進一步發(fā)展等,作了廣泛的討論。一致認為,發(fā)展橫向經濟聯合,可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最佳組合,形成新的生產力;有利于突破條塊分割,盡快改變農場封閉式經營的格局,把農墾經濟體制改革引向深入;能推動產業(yè)結構的合理調整和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使聯合的各方揚長補短,大大提高經濟效益等等,這些都是社會主義商品生產發(fā)的客觀要求,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
聯系到農墾的實際,大家認為,農墾經濟的發(fā)展,離不開橫向經濟聯合。要進一步發(fā)展,必須大力促進橫向經濟聯合的發(fā)展。因為對橫向經濟聯合要求的迫切度與商品經濟發(fā)展的水平有密切的關系,越是經濟發(fā)達地區(qū),越要求開展聯合;即使經濟比較落后的地區(qū),也只有通過聯合,才能加快經濟發(fā)展速度,通過聯合,不僅可以把農墾自然資源、勞力資源、資金、技術等優(yōu)勢充分發(fā)揮出來,還可以通過聯合,取人之長,補己之短,向周圍農村輻射,示范農民,帶動農民,共同前進。橫向經濟聯合是適應生產要素優(yōu)化結合的要求而產生的,優(yōu)勢、劣勢是相對的,通過聯合,可以產生新的生產力,促進經濟不斷發(fā)展。我國大部分大型國營農場,遠在西北、東北等邊遠地區(qū),那里的商品經濟不夠發(fā)達,所以,從大頭來看,發(fā)展經濟聯合就顯得更為迫切,有待于經濟理論工作者推動和引導。
在討論中,同志們對當前全國農墾企業(yè)發(fā)展橫向經濟聯合的狀況作了估計,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一致認為,農墾系統自1978年秋季試辦農工商聯合企業(yè)以來,國營農場內部各個經濟實體之間的橫向聯合,很快地普遍發(fā)展起來,絕大多數農場都辦成了綜合經營的農工商聯合企業(yè),各墾區(qū)、國營農場與城市企業(yè)、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農村企業(yè)的聯合,其中包括生產過程中的聯合、供銷聯合、生產要素的聯合、引進技術的聯合,等等,也有很大的發(fā)展。對農場提高經濟效益,實現扭虧增盈,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總趨勢是,不同形式的經濟聯合,在全國農墾經濟部門都有不同程度的開展,方興未艾。越是經濟發(fā)達地區(qū),國營農場的經濟聯合發(fā)展越快,聯合的范圍越少。但是,發(fā)展很不平衡,有的已經取得顯著成效,有的則剛剛起步,有的甚至停滯不前。當前,障礙國營農場發(fā)展經濟聯合的問題是:有的干部思想守舊,怕吃虧上當,主張萬事不求人,喜歡搞小而全,對經濟聯合持消極態(tài)度;有的目光短淺,只圖眼前近利,缺少遠謀深算,寧可聯合不成,也不愿放寬政策;有的在聯合中只愿當主角,不愿當配角;有的缺乏科學的可行性研究,盲目聯合,導致失敗;有的利益分配不公平,影響聯合的鞏固和發(fā)展。為此,大家建議在發(fā)展橫向經濟聯合中,應該:1.加強宣傳,提高認識,排除障礙;2.做好可行性研究,不盲目上馬;3.切實貫徹自愿互利、平等的原則,搞好利益的合理分配;4.加強信息機構和信息搜集分析工作,做好調查研究,選擇最佳的聯合對象和聯合方式。
會議還討論了如何正確處理國家、企業(yè)、職工三者的利益關系。大家認為,1.必須明確努力發(fā)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是處理好三兼顧的前提。2.要在發(fā)展生產的前提下,做到國家多收,企業(yè)多留,個人多得,三者收益應當同步增長,不能偏顧一頭;3.要有明確的責、權、利規(guī)定,以便處理三者利益關系有章可循。大家還認為,農業(yè)生產受自然因素制約很大,收益極不穩(wěn)定,風險性大,因此不能和工業(yè)一樣,照套“國家得大頭,企業(yè)得中頭,個人得小頭”的原則,應從實際出發(fā),按不同項目,區(qū)別對待。
責任編輯:農墾經濟研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