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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3-09-18 作者: 來源:財政部 點擊次數:7407

財金〔2023〕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提升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政策質效,推動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結合近年來工作實踐和新形勢新要求,我們對2019年制定的《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2023年9月4日

附件:

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資金使用效益,推動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開展創業擔保貸款貼息、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建設、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等工作。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政策設計、預算編制、分配下達、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加強專項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組織實施、申報分解、使用監督、預算績效管理等相關工作。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負責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有關要求,對專項資金進行監管。   

第二章 創業擔保貸款獎補政策 

  第四條 為落實就業優先政策,支持重點群體就業創業,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投放,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于對財政貼息支持的創業擔保貸款給予一定獎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由經辦銀行發放,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用于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貸款業務。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用于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基金。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務機構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并實際控股,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機構。 

  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綜合考慮貸款便利度、貸款利率、服務評價等因素,按程序擇優選取,為符合條件的個人或小微企業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 

  (一)屬于重點就業群體。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脫貧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 

  (二)除助學貸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無其他貸款。 

  第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 

  (一)屬于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二)小微企業在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前1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三)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第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財政貼息。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原則上不予貼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創業擔保貸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擔保要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創業擔保貸款,原則上取消反擔保: 

  (一)個人申請的10萬元以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二)全國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 

  (三)獲得市(設區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四)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符合信用貸款發放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五)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第十條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的個人或小微企業應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資格審核,通過資格審核的個人或小微企業,向當地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交擔保申請,向經辦銀行提交貸款申請,符合相關擔保和貸款條件的,與經辦銀行簽訂創業擔保貸款合同。 

  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按季度或月度向地市級財政部門申請貼息資金。地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審核并向經辦銀行撥付貼息資金。對實行省直管縣的省份,經省級財政部門同意,可由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相關貼息資金審核撥付工作。 

  第十一條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有關規定,并符合以下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可納入專項資金獎補支持范圍: 

  (一)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3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對符合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合伙創業的,可根據合伙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 

  (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4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三)創業擔保貸款利率由借款人、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協商確定,獎補支持的東部地區貸款利率上限為LPR+50BPs、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貸款利率上限為LPR+150BPs、脫貧地區貸款利率上限為LPR+250BPs。其中,LPR為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或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到期后可繼續申請貸款及貼息支持,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 

  第十二條 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結合實際擴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范圍、提高貸款額度上限、貸款利率上限和貼息比例。 

  對于超出本辦法規定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的部分,專項資金不予獎補支持。對于突破本辦法規定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范圍、貸款利率上限或貼息比例的貸款,專項資金不予獎補支持。 

  第十三條 獎補資金可統籌用于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補充、創業擔保貸款風險補償、提升個人或小微企業申領創業擔保貸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政策 

  第十四條 為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促進形成普惠金融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著力改善小微企業、“三農”融資發展環境,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于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 

  第十五條 中央財政分檔對各省進行獎補,支持各省確定的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自主開展普惠金融工作,緩解普惠群體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各省每年自主確定1-3個示范區,示范區可為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國家級新區。各省可自主確定以后年度示范區是否重復為同一地區。 

  第十六條 中央財政采取與績效掛鉤的方式對示范區分檔獎補,按各省績效排名從高到低確定獎補檔次,具體各檔位省份數量、獎補金額分布如下。 

    第十七條 績效考核包括50%的各省成效和50%的示范區成效。 

  各省(示范區)成效績效考核得分=∑各基數指標單項得分×0.3+∑各變動指標單項得分×0.7。 

  基數指標包括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普惠型農戶生產經營性貸款余額、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余額、小微企業信用貸款余額。 

  變動指標包括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同比增速、普惠型農戶生產經營性貸款余額同比增速、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余額同比增速、小微企業信用貸款余額同比增速。 

  各項指標分東部地區、中部和東北地區、西部地區、計劃單列市逐項排名,根據排名情況確定考核指標單項得分,匯總各項指標得分排名確定獎補檔次。若存在總分相同的省,則按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大小調整績效排名先后順序。 

  第十八條 示范區若為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確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試驗區、金融監管總局確定的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或中小微企業典型地區及試驗區,績效考核加0.5分/個,累計加分不超過1分。 

  若申報的考核指標數據存在真實性、準確性等問題,扣減該省上年獎補資金。若存在故意虛報、錯報等情形的,除扣減該省上年獎補資金外,酌情取消該省下年獲得獎補資金資格或調降下年獎補檔次。 

  第十九條 獎補資金由示范區統籌用于支小支農貸款貼息、支小支農貸款風險補償以及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涉農業務降費獎補、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等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方向。示范區應注重加強部門統籌協調和政策聯動,推動此項政策與中央財政其他政策形成互補和合力,但同一年度不得對同一主體的同一支持方向重復安排中央財政資金。 

  第二十條 本章所稱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中部和東北地區包括遼寧、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第四章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政策 

  第二十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強化農村金融服務,加大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投放,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于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給予一定獎補。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支持的農村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取得持牌資格的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可享受獎補支持: 

  (一)當年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 

  (二)年均存貸比高于50%(含50%); 

  (三)當年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平均余額占全部貸款平均余額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可納入專項資金獎補支持范圍,獎補資金納入農村金融機構收入統一核算。 

  第二十五條 本章所稱存(貸)款平均余額,是指農村金融機構在年度內每個月末存(貸)款余額的平均值。 

  本章所稱年均存貸比,是指金融機構當年的貸款平均余額與存款平均余額之比。 

  本章所稱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對農戶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 

  本章所稱月末貸款余額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制度及相關規定為準,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涉農貸款的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準。 

  本章所稱月末貸款余額、涉農貸款余額,均不包括金融機構的票據貼現、對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拆放款項,以及自上年度開始以來從其他金融機構受讓的信貸資產。 

  本章所稱小微企業,是指屬于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第五章 資金分配 

  第二十六條 在年度預算內,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資金采用項目法分配,具體標準適用本辦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在年度預算內,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某省當年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分配金額=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分配系數×該省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需求測算基數。 

  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分配系數=0.95×(專項資金年度預算-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資金總額)÷(∑各省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需求測算基數)。  

  某省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需求測算基數=上年該省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余額×該地區中央財政資金分配權重。 

  第二十八條 在年度預算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某省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分配金額=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分配系數×該省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需求測算基數。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分配系數=0.05×(專項資金年度預算-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資金總額)÷(∑各省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需求測算基數)。 

  某省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需求測算基數=上年該省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余額×該地區中央財政資金分配權重。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中的中央財政資金分配權重,按照東部、中部、西部地區劃分,分別為20%、50%、70%。東部、中部、西部地區劃分標準依據《財政部關于明確東中西部地區劃分的意見》(財辦預〔2005〕5號)規定。 

  第三十條 本章所稱上年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余額,是指金融機構在年度內每個月末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余額的平均值。 

  本章所稱上年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余額,是指農村金融機構在年度內每月末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余額的平均值。 

  本章所稱創業擔保貸款余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余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提供,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審核確定。 

第六章 預算管理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規定將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并抄送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第三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審核轄區內專項資金申請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申請材料包括本年度專項資金申請情況說明、專項資金申報表(附1)、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申報表、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績效考核表(附2,計分規則和填報口徑見附3)以及與專項資金申請或審核相關的其他材料。 

  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對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專項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于每年4月30日前出具審核意見,填寫專項資金審核表、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審核意見報送財政部,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的地區,財政部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不予受理,視同該年度該地區不申請專項資金。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在匯總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審核資料后,按程序公示各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考核結果。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確定當年示范區,于每年5月31日前將示范區名單提交財政部。 

  財政部在收齊各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名單后,按程序發文公開。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要求,及時將當年專項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并抄送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第三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預算后30日內,將預算分解下達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并將資金分配方案報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三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結合普惠金融發展年度重點任務、本地普惠金融發展實際情況等,統籌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和本級合理安排的相關資金,支持本地區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七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專項資金撥付按照預算管理體制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各方的協同配合,厘清工作職責,細化工作任務。地方相關單位應當規范創業擔保貸款審核程序,加大風險防控力度。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審核把關力度。  

  本辦法涉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等相關單位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專項資金申請涉及的各項基礎數據,對各項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并對所屬分支機構加強監管。 

  第三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管理,于每年3月31日前,按照規范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將上一年度績效自評結果上報財政部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同時對自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第四十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和工作需要,采取實地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情況監督管理和審核把關,出具監管報告,并審核資金績效自評結果。在審核工作過程中發現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違規等問題的,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審核匯總各地自評結果,形成整體績效自評結果,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并采取適當方式通報績效評價結果。 

  第四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和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逐步建立績效問責機制。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資金分配等工作中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第四十三條 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加強專項資金管理,自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 

  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申報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個人,在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各省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2023年9月30日前,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和獎補、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按照《財政部關于修訂發布〈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96號)執行,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按照《財政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關于實施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政策的通知》(財金〔2021〕96號)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實施期限五年。《財政部關于修訂發布〈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96號)同時廢止。《財政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于實施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政策的通知》(財金〔2021〕96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到期前,財政部按規定開展政策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附件: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責任編輯:財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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