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修訂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內容和適用范圍,監(印)制、領用和核發,使用與管理,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作出規范,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管理,防治亂收費、亂集資和各種攤派行為,維護財政經濟秩序。
《辦法》明確了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幾類行為:一是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二是行政事業單位代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供暖費、電話費等。三是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四是非同級財政撥款,包括從同級政府其他部門取得的橫向轉撥財政款、從上級或下級政府財政部門取得的經費撥款等。五是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行為。
《辦法》要求,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建立使用管理制度,設置管理臺賬,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申領、使用、作廢、結存等情況。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核準的使用范圍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不得超范圍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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